案情介绍:原告罗跃东诉被告张保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林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被告张保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跃东借款1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张保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罗跃东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保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张保玉
性别:男
年龄:40
身份证号:410521198005080532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城郊乡付水洼村付水洼自然村126号。
立案时间:2019年3月11日
执行案号:(2019)豫0581执恢192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2)林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1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95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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