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聯繫單制度規定(建設、施工)

工程聯繫單制度規定

工程聯繫單用於參建各方日常工作聯繫,只需建設、監理(或設計)、施工單位籤認。工程聯繫單是用於聯繫工程技術手段處理,工程質量問題處理,設計變更等的函件,收件單位應做好收文記錄並依據具體情況及時予以答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投資概算的管理,進一步規範參建各方在工程聯繫單提出、審核、確認、實施等環節的行為,提高管理與協商效率,明確程序和辦理期限,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和合理控制施工進度,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條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新建、改建、遷建項目的工程範圍內,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聯繫單涉及的技術、經濟、工期等內容,所進行的協商、管理活動。

本規定“附件一”列出工程聯繫單管理工作流程,參建各方均應嚴格執行。

本規定“附件二”為工程聯繫單處理意見表,由建設方駐場代表在受理工程聯繫單後填寫。

第三條 工程聯繫單是參建一方對有關工程內容在事前提出、經確認後作為施工的依據、涉及工程量變更和工程價款調整的事項需單另使用工程變更籤證單或工程經濟簽證單。

第四條 項目的工程聯繫單分級管理制度,將工程聯繫單按所含內容的重要、複雜程度,分為一般事項聯繫單、重要事項聯繫單。

一般事項聯繫單涉及的技術內容較為簡單明確;不增減工程造價;無延長或縮短工期;無換用或新增主、次要材料及設備等。

重大事項聯繫單涉及結構安全或影響使用功能;涉及增加或減少工程造價;涉及延長或縮短工期;改變了原平面佈置或整體外觀效果;換用或新增主、次要材料及設備等。

第二章 工程聯繫單的提出

第一條 施工單位應綜合考慮施工進度計劃、現場情況,加強施工前的圖紙審查等技術管理工作,及時在工程聯繫單中說明需要事先協商或聯繫的事項。

施工單位在工程聯繫單中列出的項目名稱,應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關於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或其它項目的劃分設置規定,並說明各項目的特徵。合同外新增項目、隱蔽工程的變更,須報《工程經濟簽證單》附綜合單價及預算總價。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繫單,其格式應符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

第二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施工圖會審紀要和建設方工程部的意見,及時提出工程聯繫單,對施工圖中的缺陷進行修改、補充,以免延誤施工,引起爭議和索賠。

設計院應派出現場代表或指定專人,負責工程聯繫單辦事事項。

對於工程設計更改,在《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由設計院提供版本)中另作專門規定。

第三條 因建設方自身要求或出於優化設計、改變材料設備等需要,由建設單位相關部門提出相應的工程聯繫單。

第四條 一次事件只能辦理一次聯繫單,不得分解聯繫單。

第三章 工程聯繫單的審核與確認

第一條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繫單,經監理單位審核後,由建設方工程部受理。

第二條 建設單位工程部應及時填寫工程聯繫單辦理意見表(見附件二);屬一般事項的,建設方代表應在工程聯繫單上簽字審批;屬重大事項的(包括影響竣工驗收及影響實際功能需要必須施工的項目),經建設方代表審核後報領導審議,由項目領導根據審議結果在工程聯繫單上簽字確認並給出處理意見。需要與施工單位事先協商工程造價的,須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審核會籤。

第三條 設計單位、建設方內部機構提出的工程聯繫單,統一歸口建設方項目工程部受理;屬一般事項的,由建設方代表批准實施;屬重大事項的,由建設方代表填寫工程聯繫單辦理意見表,報項目領導審議;

第四條 監理單位要根據施工合同文件和工程實際,嚴格審核各種聯繫單,對涉及到的技術可行性、費用增減、工期變動情況,提出評估意見。

第四章 工程聯繫單的簽發、答覆

第一條 經批准實施的工程聯繫單,統一由建設方工程部在工程聯繫單上加蓋“XXX工程資料章”後生效。

第二條 按照國家財政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通知要求,嚴格按規定的時限逐級對工程聯繫單作出審核審批意見。

對屬於一般事項的工程聯繫單,在受理後的3個工作日內,給予簽發或答覆;對屬於重大事項的工程聯繫單,在受理後的7-14個工作日內,給予簽發或答覆。

第三條 建設方工程部將加蓋有工程資料章的工程聯繫單根據簽發時限要求,及時將工程聯繫單傳送給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

附件一

工程聯繫單管理流程

1. 目的

規範建設方工程聯繫單的編號登記、會籤審批等工作流程,確保其真實、合完整、及時與規範化。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XXX項目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工程聯繫單的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無。

4. 職責

4.1 建設方代表是工程聯繫單的最終簽署人。

4.2 資料員負責工程聯繫單會籤審批流程的具體經辦人。

4.3 資料員負責工程聯繫單的編號、登記、發放和存檔保管。

5. 流程說明

5.1 進、出各參建單位項目部的工程聯繫單按發出單位不同分為建設方、施工方、設計方、監理方、造價方均應按本流程規定進行統一分類編號。

5.2 施工階段所有需變更的設計由設計方出具設計變更聯繫單;同一項內容的工程變更或聯繫事由原則上在一份工程聯繫單中明確;

5.3 各會籤方審批意見均在《工程聯繫單處理意見表》中體現;未按規定流程會籤審批完畢何人不得在工程聯繫單上直接簽署意見;《工程聯繫單處理意見表》對外保密。

5.4 施工單位或設計單位發出的工程聯繫單經監理單位簽署審核意見並蓋章後,報進入審核流程;

5.5重大事項的工程聯繫單根據其具體內容由工程部報分管領導選擇是否需增列其他相關部門作為會籤審核部門。

5.6 工程聯繫單的建設方會籤、審批

1)建設方工程部收到工程聯繫單由資料員編號登記完畢後開始會籤審批流程,由各專業工程師、技術顧問根據審批權限在《工程聯繫單處理意見表》中對該工程聯繫單作出審核意見;

2)建設方需增列會籤意見的部門及單位也應在審核意見欄中會籤;

3)按上述流程完成審批後,由建設方代表歸納意見表中的會籤審批意見代表建設方在工程聯繫單上籤復最終審定意見,並對歸納意見的符合性負責;

5.7 工程聯繫單的登記、發放、存檔

1)建設方項目資料員對工程聯繫單及其審核表進入內部會籤審批流程前進行分類登記時記錄登記內審開始日期,流程結束工程部在工程聯繫單建設方欄蓋章,資料員記錄登記成日期後通知有關單位人員領取,領取時登記領取人員、領取日期和份數;

2)建設方項目資料員保管內部會籤審批完畢後的《工程聯繫單處理意見表》原件和至少一份聯繫單原件;

3)工程聯繫單接收方(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方經辦人員等)應在上報單位資料員處簽字登記後領取工程聯繫單。

5.8 工程聯繫單核對與檢查

1)建設方資料員定期進行工程技術資料自檢自查時,應檢查核對工程聯繫單登記、的完整性、符合性;

2)建設方工程部應定期對資料員存檔的工程聯繫單及其內審表進行檢查,發現問及時整改;

3)竣工結算時,建設方工程部必須複核施工方竣工結算資料中工程聯繫單數量是否工程部登記冊一致;

4)《工程聯繫單審核表》對外保密,建設方工程部各崗位人員負有保密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二

工程聯繫單處理意見會籤表

工程聯繫單制度規定(建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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