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这样对吗?

天下无敌99744


这种做法,在农村中合情合理,但是却不合法。这楼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即使是大部分村民都同意,但还是不可取。

近几年来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并不是对二轮承包土地的重新调整,也没有改变二轮承包的承包性质和期限。如果违背了这两点,就不是中央部署开展的那种土地确权,那是自己村里另搞一套的土地确权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农户没有发生性质上的改变,发包方不能收回土地承包权。既然不能收回土地承包权,那就不能重新调整重新分配土地。

确实有很多朋友在网上反映,很多老人甚至是死人,名义上都有土地的承包权。而那些新娶上门的媳妇和新出生的小孩,却没有享受到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看起来显得很不公平,但是真的不公平吗?

土地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第2轮承包到期后又继续延后30年不变。这两轮下来,就已经是60年了。人生有多少个60年,如果是这样的办法管理土地,新增人口要拿什么来维生?

法律就是法律,不容怀疑。既然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能以法律的名义出现,说明已经经过上级深思熟虑,考虑过种种因素才出台的。

首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到农户固定下来30年不变,就是为了保持农村大局的稳定。纵观中国农村发展那么多年来,最能触动整个农村社会稳定的就是土地。

农村每一次大变革,都与土地有关。因此,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对固定下来,固定分配到农村家庭,就是为了全国农村的大局稳定。

如果土地经常调整,每年每天全国各地农村都吵着要分地调整土地,农民又哪来精力和时间去发展农业生产呢?哪里还谈得上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次,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原则,已经在相对固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给予了家庭农户充分的灵活性。在同一个农村家庭内部,对村集体分配下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灵活的自主支配权。

农村土地两个延长30年不变,既确保了农村家庭拥有的土地权益长久不变,放心安心搞好农业生产,又可以让家庭内部根据增人减人情况灵活调整分配。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兼顾到了增人和减人的这两种情况。

有的人不要只看到自己的家庭增加了人口但土地没有新增,却没有想到,全国农村家家户户都是这种情况。你的家里增人不增地,别人的家里也同样是增人也不增地。全国的土地就那么多,总不能让别人将地让出来给你家的新增人口吧?

再有,现在的农村很多劳动力特别是年轻人,都不愿意种地,都喜欢跑到外地经济发达的地区打工赚钱。其实,农村经济发展到现在,种地已经不是唯一的出路了,也不是最好的出路了。

传统的种地办法,赚不到什么钱,确实对年轻的一代,农村人没有什么吸引力了。如此一来,又何苦揪住增人不增地这个事呢?

啰啰嗦嗦说长了。总之,有些农村想借土地确权重新调整土地,这是不符合土地法规定的。而新增人口也没必要纠缠没有分到土地,因为这种管理对全国农村各地都是同样的,并没有针对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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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农通


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这样对吗?

题主说的你们村委会的这种确权方式,明显是不合理、不符合国家现有的土地承包政策也是违反《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政策的。

1、违反现有的土地承包政策。现在的土地政策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就意味着,在2057年之前,土地不会进行再次分配,依旧维持二轮土地发包的现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这样的土地承包政策之下,村委会完全没有合理的解释按照村子里现有的人口来进行平均分配再进行确权。

2、不符合《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政策。在《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以及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已经做出了司法解释。除非村民主动退回耕地,否则不得收回村民承包的耕地;除非发生自然灾害造成耕地的损伤不在适合耕种,否则不得调整土地。即便是调整,也得需要经过全体村民大会,并报批乡镇和县级两级政府之后才能进行调整。这就意味着,农民承包的耕地可以承包经营至2057年,村委会无权对您承包的耕地进行调整和收回。

所以,像题主描述的村委会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政策和《土地承包法》的。可能村委会的本意是将耕地打乱重新分配,让那些二轮土地发包之后出生的人口或者后迁入本村户口的村民也能有承包的土地。但是这个需要从村子里的机动地和开垦的荒地让这些人口承包的。这也是在《土地承包法》中有司法解释的。

如果像村委会那么做,必然会对已经确权耕地的村民的权益遭受损失的。我建议您向乡镇政府反映这个情况,申请合理的测绘、确权。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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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个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白国家为什么花这么多钱搞土地确权。也就是土地确权的目的。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在全国农村实行土地确权。包括农民宅基地、承包地等。为了确权,国家肯定是要拿出很多钱的。我理解,国家这样做,对于农业、农村和农民来说,就是要在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基础上,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具体说就是要促进土地的所有权、承包(使用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为土地进入市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创造条件。


对于农民来说,确权以后,承包地面积更加真实准确了,而且有正规的承包证了(类似城里人的房产证),可以说是一次性解决了以前面积不清、不准确(征占、开荒、扩边展沿等),登记混乱(承包证、承包合同、台账同时存在,面积不符)等所有问题。农民承包的土地进一步受到了《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保护。

确权后,土地就可以进一步依法、依规流转,有偿退出、可以申请抵押贷款等,估计今后国家给的种粮补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各项补贴、补助,有可能按照确权以后的面积统计计算。目前,具体的政策国家正在试点。


其次,要明白国家提出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与您这个问题有关的主要有:国家明确规定,土地确权不能破坏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和“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确权要按照实际测量面积,但是不能打乱二轮承包关系,而且要把二轮承包面积作为基础依据,合理处理二轮承包后发生的问题、矛盾和纠纷。比如,确权前承包地被征用的,如果给了补偿,那么确权时就要把征用的面积从二轮承包面积中扣除;如果没给补偿,虽然已经被征用了,但是也要给确权,算面积,等等。


再次,您说的这个情况要具体分析了

把土地打乱,按照现有人口平均进行确权。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但是,如果这种做法经过了全体村民代表会议(感觉这个事不应该是村民代表,而应该是全村每家都要出代表)表决通过,而且应该是全部或者绝大多数代表都同意,报你们所在地的乡镇、县政府审批同意才可能实施。

因为这样做,一旦有一部分村民不同意,引起上访甚至是越级上访问题,村里、乡里和县里有关部门和领导是要挨处分的。


所以,您说的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村民都同意和接受,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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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应该把所有的土地(山林)统统归集体,然后按照现在的人口重新平等分配才是正确的。然而遗憾的是,这轮确权国家却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各地确权五花八门,说白了没有起到真正的效果。例如有的地方按八三年原户口原亩数一点末变,那么何必确权呢?下个文件土地承包延长几十年不就行了吗?而有的地方,特别是山区,由于多年田地丢荒草木丛生,根本看不清界线,靠卫星图片电脑操作,一轮三轮的测量公示,永远都对不上原来的亩数,其实原旧不变,新的你多了一亩二亩,你又能占我少的那几分吗?说白了,还是照旧你家原来的土地。所以这次国家出那么多的财力人力,应该是实实在在的确权,以现在的人口人多得多,人少得少才是正确。因为有的户当年只是夫妻两人,现在变成十几二十人了,而有的户当时十个八个现在只变成一个了。这样十几二十人只耕种父母原有的三分地,如何爱护集体喜欢农村啊?所以确权照旧不变还有什么意义呢?另外以前分田是东一块西一块,七零八落,既然从新确权为何不把它统一在一个地方好耕种呢?所以你村按现在人口分配是对的,但还应该把零散的集中在一起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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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这样对吗?

〖政策分析〗始于201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为解决"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而开展的,是对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以二轮承包合同为基础,其目的是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为"长久不变""延长30年"打下坚实基础。



〖远景楼三农〗观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既然是对二轮承包关系的完善,当然不能按现有的人口与土地平均确权登记,否则即违背确权登记颁证政策,也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两个不得"的规定,即"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远景楼三农




西门观点:属于违法行为。

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确权,而是把村里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这样做对吗?

空口无凭,还是看法律规定,依法行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包方(代表村集体的村委会)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委会这样做其实就是在承包期内解除承包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再继续看《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按二轮承包数额确权):


有人会说,这是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这种说法有问题。如果真的让全体村民讨论决定,应该是决定不了,只会争吵,没有结果。

因为,增人没有增地的家庭肯定同意打乱重分,而减人没减地的家庭肯定要维持原承包地数额,这两类家庭户数应该差不多,就是说,讨论的结果,无论是维持原土地还是打乱重分,都不会超过70%人数,所以没有结果。

因此,最好的办法还是按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这样都没说的。不然,绝对吵不出什么结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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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白甫


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这样对吗?

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1条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8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村委会以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属于承包期调整承包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

其次,又符合农村实际情况,体现了公平原则

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起始于1997年,距今已经22年了,这么多年都没有变动耕地,如果村民在此期间结婚和生子,媳妇和小孩都应该没有分到耕地,而在此期间嫁出去的姑娘和去世的老人,还存在承包地;甚至有的村民家庭全家已经落户城镇,但是承包地还在。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我们村就有很多这样的事例,有的家庭人少地多,有的家庭人多地少,很容易产生不平衡的心理,造成极大的社会矛盾。

再次,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变通处理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以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依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这次确权召开了村民会议,并且有2/3以上村民同意,那么按照现有的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确权是比较公平的。

考虑到农村村民生老病死与婚嫁生子的现实情况,按照 “民权民定、民事民管”原则,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的方式调整确权方案看似也是合理的,只能说你村的方案属于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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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应该因地制宜分不同情况来看,毕竟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一样,政策也是不尽相同。



如果依据法律政策规定来看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1条 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8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但是如果依据这个法律规定土地三十年不变,那么不管这个人存在不存在只要不超过三十年土地就不变动,甚至有人死十年还有地,有的小孩十多岁了还没有,再延长三十年很可能有一部分人一辈子都分不到土地。


就像我们老家有一户一家九口人,只有公婆才有田,其他的儿女儿息,孙子孙女都没有,如果按这样确权,那么让一家人还怎么生存。

所以,这个村的做法是非常对的,体现了公平,公正,让农民都有地种,合理的变通才是最好的,而且国家在下发的土地确权政策种也强调各地“因地制宜”的确权政策。

总得来讲,我非常赞同这个村的做法,毕竟政策是死的,而人却是活的,要依旧各地的情况合理的变通这才是对的,让百姓都有地种。


新农村二代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由于土地承包期比较长,难免会出现土地占有不均衡的情况,有的家人多地少,有的家人少地多。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土地的人心里不平衡,这样就会产生矛盾。

土地确权是解决矛盾的突破口,按照村民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调整,以解决承包地不均衡的问题。所以说你们村子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再给题主讲一个实际例子吧:

我们村在土地确权的时候,就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采取的是大稳定小调整,多退少补的方法。他们首先以户口本为准确定了各户的人数,再就是收回无人户以及全家转出户的土地,动员人少地多户退出多余的土地,然后给缺少土地的农户适当补划了土地。这样做照顾到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平息了矛盾,合情合理合法。

那么,题主你想想,你们村子的做法有错吗?


卫农老头


土地确权中村里不按二轮承包地实际情况来确权,而把村上现有人口与土地平均来确权,你们村的做法是维护大众利益出发点进行的,来稳固你们村以后的和谐生活而发展。村里在这次土地确权按现有人口来确权是最明智的做法,肯定是经过村委代表大会经研究决定的,村民大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决定的。

这次确权村里按现有的村里人口确权是比较公平的,只要村民多数人赞成,你也应随大众。由于土地承包时间长,很多年都没动地,有的家庭三个人两个都没地。可有的家庭老人去世多年,有的户口早已迁出还有土地。这会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也会产生一些矛盾。况且这次土地确权的重要性,和惠农福利政策都要靠证才能领到。大家应该都知道,土地确权后土地的不断升值,和土地证的作用意义很大,土地一旦确权就是农民的固定资产,凭证可以贷款。这么多的好处如果没有分到土地的人,肯定以后会引起争议反抗,为村集体建设做贡献,缴各种有关村集体活动相关费用。为避免你村以后的发展能够顺利进行,人人都能吃饱饭,享有村民同等的权利,有为何不可以。

虽然,国家政策土地承包法规定是三十年不动,是维护农户种地的稳定性,种植投入不受损失。土地是集体土地,村集体按照国家政策大稳定小调整,结合村里实际情况,来进行多退少补合理分配,也是情理合法的做法。题主要以大局为重,村里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没有违反承包土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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