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优待证》来了!先睹为快!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优待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要求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优待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解决。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户籍在当地的退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并承担审验、更换等工作。

同时,为烈士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证》,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发放《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为病故军人遗属发放《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来了!先睹为快!

退役军人凭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哪些优先或优惠待遇?

1、交通出行方面:

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

各相关单位应当设置优先服务窗口或优先服务标识。

2、医疗服务方面: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退役军人优先标识。

3、旅游景区方面:

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退役军人实行优先优惠。

4、民政养老方面:

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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