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正後才給你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這規定我怎麼不知道?

雖然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公司應該依法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工資(加班費、補貼、餐補等等)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但還是有很多公司沒有這樣做。

轉正後才給你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這規定我怎麼不知道?

大學畢業後,張某入職深圳某家企業工作,公司並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張某詢問公司人事後,得到了人事的回覆:“試用期不籤合同,轉正後才籤,我們公司所有人都是這樣的。”張某由於剛出社會工作,沒有多少維權意識,得到人事的回覆後,便按照公司規定,待轉正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工作一段時間後,張某發現該公司的規章制度十分不靠譜,與入職時談的完全不同,一個禮拜六天的上班時間,有五天都需要加班,但實際發工資的時候卻沒有將加班費算進去。張某跑去詢問人事加班費的問題,得到的回覆同樣是一句:“公司的規章制度就是這樣。”無奈之下張某隻好回到位子上繼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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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加班沒有加班費後,張某便開始拒絕公司的加班安排,這樣也導致張某和領導發生了矛盾,隨後公司領導以張某不服從公司安排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後張某從朋友口中得知,公司未籤勞動合同和不給加班費的做法是違法的,便回到公司要求人事支付他合理的加班費和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但遭到公司的拒絕,隨後張某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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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過程中,張某和公司方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說法不一,張某認為,公司方為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在他詢問的時候更是以“公司規章制度”為由搪塞。公司方則表示,在張某入職的時候就已經要求和張某簽訂勞動合同,但張某並不接受合同中的一些細節,所以才沒有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

雖然公司方主張張某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讓張某氣的渾身發抖,但是公司最後由於沒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所以仲裁委沒有采納公司的說法。反倒是張某拿出了考勤表、工資條等有力證據,證明了自己的入職時間和離職時間。最終仲裁委做出判決,公司方支付張某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和加班費共計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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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後,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越來越強,而公司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這類勞動爭議案件也逐漸增多。

其實只要公司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該每個月支付員工雙倍的工資。在很多勞動爭議中,很多公司因為在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中處於優勢地位,所以在關於未籤勞動合同的這方面,若是員工堅決否認公司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方負有舉證的責任,若是不能舉證證明,公司則需承擔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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