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輔警偷聽領導安排工作,向嫌犯通風報信…後果很嚴重!

4月4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宣判,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輔警黃益群在去年9月洩漏9.16案件處理情況一案,黃益群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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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9月16日20時許,海南金滿財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存強組織徐存高等十餘人追討債務,雙方在儋州市那大鎮那恁路發生械鬥,造成對方黃家文左手腕被砍,雙方均有人員受傷。事件發生後,徐存強當晚就打電話告知幕後老闆徐李偉,徐李偉隨即聯繫被告人黃益群,要求其幫忙瞭解案情,黃益群答應。

9月17日上午,黃益群到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通過查詢接處警記錄本、交接班記錄本和公安系統接處警平臺,瞭解案件後,打電話告訴徐李偉,說雙方均有人受傷,其中黃家文已轉去海口治療,儘量私了。接著,黃益群為彙報工作,走到所長謝建雄辦公室門口處,關門的室內有人在講話,便駐足探聽,聽到謝建雄正在向副所長吳凌鵬交代偵查“9.16案件”工作,說局領導高度重視,要收集相關監控等證據、及時安排法醫做初步傷情鑑定,把材料做好,準備把此案以涉黑線索報告給市掃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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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儋州市公安局將此案定為惡勢力案件予以偵辦。過了數日,黃益群把儋州市公安局將此案當作涉惡案件來打擊的偵查方案,洩露給徐李偉。隨後,徐李偉安排涉案人員徐存強、王石光等人逃走藏匿,致使公安機關偵破案件難度增大。2018年11月2日,徐李偉、徐存強、徐存高等人被抓獲,仍有涉案人員王石光等多人在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益群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將國家秘密洩露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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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

儋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益群向他人洩露的涉惡勢力犯罪團伙偵查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屬於維護國家安全活動中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該方案在未按照相關規定公開之前,依法應當屬於國家秘密。被告人黃益群身為在公安局派出所從事工作多年的輔警,根據其職業性質來看,應當對其在工作中獲悉的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負有嚴格保守秘密的義務,熟知洩露國家秘密所帶來的嚴重後果。

在此情況下,被告人黃益群仍然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期間,將涉惡勢力犯罪團伙的偵查方案故意洩露給犯罪嫌疑人,導致多名犯罪嫌疑人逃匿,造成了公安機關偵破案件難度增大以及對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採取集中抓捕行動的延誤,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益群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黃益群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隨案移送的VIVO牌手機一部,經查,系作案工具,依法應予以沒收。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本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九條第(六)項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益群犯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

二、隨案移送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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