硯山一團夥組織賣淫、敲詐勒索頭目被判二十年

砚山一团伙组织卖淫、敲诈勒索头目被判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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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一团伙组织卖淫、敲诈勒索头目被判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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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6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硯山縣人民法院在該院第一審判法庭對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平等四名被告人涉嫌敲詐勒索、組織賣淫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案情回顧

砚山一团伙组织卖淫、敲诈勒索头目被判二十年

硯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平、陳某義、李某蓮自2015年11月底開始糾集在一起形成較為穩定的組織,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組織賣淫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李某平自2015年11月底至2017年12月期間,糾集代某全(在逃)、僱傭陳某義實施看場、放哨、接送行為,僱傭李某蓮實施收取“保護費”行為。以言語威脅或毆打的方式,對硯山縣平遠鎮地質隊某賓館的10名賣淫女收取“保護費”共計1081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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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平自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間,僱傭陳某義等人組織10名賣淫女在平遠鎮某賓館賣淫,陳某義實施望風、看守、接送賣淫女、記賬、管賬行為,李某蓮實施招攬嫖客、收取嫖資和記錄賣淫行為,劉某龍積極為李某平招募賣淫女3人。另查明,李某平單獨實施了一次敲詐勒索行為,無故毆打了4名被害人,其中致2名被害人輕微傷。

宣 判

硯山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被告人李某平以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3萬元;對被告人李某蓮以敲詐勒索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被告人陳某義以敲詐勒索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對被告人劉某龍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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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硯山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是否上訴,我們將繼續關注。

硯山臺:黃龍菊

製作: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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