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通報來了!

滁州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通报来了!

近日,安徽康能電氣有限公司建築工地“2019.2.22”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市政府批覆同意,現按照有關規定,公佈如下:

安徽康能電氣有限公司建築工地

“2019.2.22”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19年2月27日8時30分左右,滁州市應急管理局接到蘇滁現代產業園管委會報告:接到群眾來訪,經初步瞭解,2019年2月22日7時50分左右,在安徽中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康能電氣有限公司新廠房建設項目工地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2號)第18條、第19條規定,滁州市人民政府授權滁州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成立由局長孔祥寧任組長,市監察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蘇滁現代產業園管委會等相關人員組成的安徽康能電氣有限公司建築工地“2019.2.22”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簽名名單附後)。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在有關部門、單位的積極配合下,調查組通過實地勘察、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核實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分析了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處理建議,形成了《安徽康能電氣有限公司建築工地“2019.2.22”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工程概況

安徽康能電氣有限公司新廠房建設項目,位於蘇滁大道與新安江路交口,佔地面積為25.041畝。項目名稱:電力線路在線監測系統及產業化項目。公司通過自主協商,選擇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參與該項目建設。其中,設計方:安徽金江建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施工方:安徽中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監理方:安徽嘉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8日,該工程項目開工建設,2019年1月25日,春節停工,尚未復工。目前,該工程項目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

(二)事故發生相關單位、個人概況

1、建設單位

安徽康能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能公司),成立於2015年2月16日,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00327997543L(1-1),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安徽省滁州市蘇滁產業園4號標準化廠房,法定代表人:王某國,註冊資本:陸佰伍拾陸萬壹仟肆佰元整。經營範圍:電力及電子產品的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電子產品、機械設備、通訊設備、五金、交電的銷售。

公司派駐新廠房工程建設項目現場負責人為王建微。

2、施工單位

安徽中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控建設公司),成立於2016年7月15日,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00MA2MXJJY1A(1-10),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安徽省滁州市珠江東路109號,法定代表人:陳某,註冊資本:貳仟萬元整。經營範圍: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建築幕牆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公路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水電安裝工程;鋼結構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環保工程;建築勞務分包;鋁塑門窗、陽光房、技術護欄生產、安裝、銷售。具有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叄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叄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叄級等資質,證書編號:D334115851,有效期至2022年8月17日。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皖)JZ安許證字[2017]005904-4-1,有效期:2017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6日。

中控建設公司與康能公司通過協商,承包了康能公司新廠房工程建設項目。2018年11月18日,雙方簽訂了《合同文本》(其中附件5為《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協議》),工程內容:1#、2#辦公樓、3#、4#廠房及廠區道路、綠化、圍牆、門衛等;工程承包範圍:康能電氣新廠區建築工程施工及總承包服務,建築面積約15300平方米。計劃開工日期:2018年11月18日,計劃竣工日期:2019年6月30日,工期總日曆天數:220天。簽約合同價為1760萬元。派駐的項目經理為李某高(證書編號:皖建安B[2015]0035850),配備的專職安全員為楊某(證書編號:皖建安C[2017]0091102)、許某鼎(證書編號:皖建安C[2017]0091101)。

經調查,中控建設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等齊全,設有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也開展了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職工安全教育培訓有臺賬,但培訓考核存在不足。

2018年底,中控建設公司口頭與安徽鼎峰鋼結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峰公司)達成協議,由鼎峰公司加工鋼結構廠房施工所需的鋼構件,並約定2019年春節後提貨。今年2月份,鼎峰公司業務員趙某波代中控建設公司找物流公司,再由物流公司找汽運公司承運鋼構件到中控建設公司,運費口頭約定由中控建設公司支付給鼎峰公司。

3、監理單位

安徽嘉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明管理公司),成立於2013年12月16日,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03085237276Q(1-2),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滁州市龍蟠大道89-1號辦公樓8層,法定代表人:楊某莉,註冊資本:壹佰萬元整。經營範圍:工程設計、監理、造價諮詢,招標代理。具有房屋建築工程監理乙級,市政公用工程監理乙級等資質,證書編號:E234021673-4/1,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1日。

嘉明管理公司與康能公司於2018年11月18日,簽訂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約酬金82500元,監理期限:自 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7月30日。該公司成立了安徽康能電氣有限公司廠區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為王某青(證號:00427040),但未通知被任命的總監王某青(證號:00427040)到崗,僅派一名監理工程師高某(證號:皖監師201601409)從事現場監理工作 。

經調查,2018年12月6日,該公司監理部向康能公司、中控建設公司下發《監理通知單》,要求抓緊時間辦理施工許可證。

4、運輸單位

南京兵祥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兵祥公司),成立於2015年6月30日,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1163394206963(1/1),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南京市六合區大廠街道新華路148號,法定代表人:王某祥,註冊資本:108萬元元整。經營範圍:貨物運輸;公路貨運代理;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貨物配載服務;提供勞務服務。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號為:蘇交運管許可寧字320112305443號,有效期:至2019年8月5號,經營範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

公司現有運營車輛30餘臺,全部採取合資入股形式,由公司、駕駛員各出50%資金購車,以公司名義對外共同經營。

經調查,該公司安全管理粗放,主要以駕駛員的自主管理為主。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駕駛員教育培訓無臺賬記錄,無安全例會記錄,無隱患排查臺賬等。

5、死者情況

凌某俊,蘇AN3307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男,漢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341122xxxxxxxx0472),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來安縣xx鎮xx村xx組9號,持有A2E機動車駕駛證,2017年8月,以合資購車進入南京兵祥運輸有限公司工作。

(三)車輛情況

蘇AN3307,車輛類型: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南京兵祥運輸有限公司,使用性質:貨運,品牌型號:乘龍牌LZ4253H7DB,註冊日期:2017年8月10日;蘇AN3307掛,車輛類型:重型普通半掛車,註冊所有人:南京兵祥運輸有限公司,使用性質:貨運,品牌型號:皖汽汽車牌CTD9400,註冊日期:2017年8月10日,核定載質量:33500KG,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8月。持有道路運輸證,證號:蘇交運管寧字12319456號,經營範圍: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事故發生時,裝有鋼構件39件(其中鋼柱1件,鋼樑38件),單件質量800-830KG,總質量約32噸左右。後部鋼構件超出車廂約1.4米左右。

(四)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康能公司廠區東南側,車輛停在兩棟正在建設的鋼構廠房之間的泥石路上(路面不平整),車頭朝東,車尾朝西,從廠區大門到停車點約150米左右。貨車上碼放三層鋼構件,上面兩層已明顯傾斜。根據蘇滁產業園派出所提供的詢問筆錄和調查組現場勘察、詢問了解,事故發生時,貨車車廂前半部3根綁帶未解開,後半部車廂4根綁帶有2根雖解開但未抽掉、其它2根蹦斷的痕跡;當時工地租用的汽車吊車位於貨車尾部方向,間距3-4米,正在做前期準備工作,尚未支腿起吊。負責鋼構安裝的負責人苗某剛走到吊車附近,其他幾名幫助卸貨員工在廠區大門附近,離貨車較遠。

據現場勘查瞭解,施工場地內鋼構廠房之間路面尚未硬化,道路不平整;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2月21日下午,凌某俊通過網絡“運滿滿”,聯繫到合肥市一家物流公司,承攬安徽鼎峰鋼結構科技有限公司鋼構件的運輸業務。當日實際裝載鋼構件39件(其中鋼柱1件,鋼樑38件),分前後車廂分別碼放三層,其中前半部分車廂內鋼構件三層用3條綁帶固定,後半部車廂內鋼構件下面二層用2條綁帶固定後,再與上面第三層一起用2條綁帶固定。約17-18時左右,凌某俊通過物流公司提供的電話通知中控建設公司負責康能公司廠房鋼結構安裝的班組長苗某,苗某隨即打電話給工地租用的汽車吊車駕駛員田某超,要求其22日早上7:30左右到工地,準備卸貨。當日晚上,鋼構件運至滁州市。

22日早上7:30 左右,苗某、田某超分別趕到康能公司工地,苗某給停在工地附近的貨車駕駛員凌某俊打電話,要求其將貨車開進康能公司工地指定位置。7:50左右,貨車開進工地停穩後,田某超開著汽車吊車倒車停在貨車後方約3-4米的地方,查看地面情況,準備支腿起吊。倒車過程中,田某超通過後視鏡看見駕駛員已解開車廂後部一根綁帶。隨後,田某超聽到身後傳來很大的響聲,回頭看到貨車右側掉落3根鋼構件,將駕駛員壓在下面,同時貨車左側也掉落1根鋼構件。這時剛走到吊車旁的苗某聽到響聲、看到鋼構件壓倒人,立即喊遠在門衛處的4個工人過來抬鋼構件救人。因鋼構件太重,人工無法移動,苗某就讓田某超支腿,利用吊車起吊鋼構件救人。約10分鐘左右,吊車準備完畢,開始起吊鋼構件。很快3根鋼構件被移走,凌某俊被救出,隨即被抬上工地上的一輛麵包車,緊急送往最近的皖東人民醫院搶救。8:50左右,傷者被送到醫院,經醫生診斷、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調閱資料確認,上午9:44分左右,中控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打電話報警,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指派南譙分局蘇滁產業園派出所派員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置。初步瞭解情況後,蘇滁產業園派出所又聯繫刑偵部門勘查施工現場和到醫院進行屍檢。

在蘇滁產業園管委會的協調下,中控建設公司正在與死者家屬進行協商,商談賠償事務。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50餘萬元(事故善後處理尚在洽談中)。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凌某俊安全意識淡薄,在車廂內裝載的鋼構件不穩的情況下,違規站到車廂旁解綁帶,被滑落的鋼構件砸到致死。

(二)間接原因

1、南京兵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安全防範技能低;車輛配備的安全防護用具綁帶陳舊,不能根據載貨實際情況,及時提醒駕駛員採取鋼絲繩固定保護;

2、中控建設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現場安全管理缺失,疏於對外來第三方的安全管理;

3、康能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對承包方未認真履行統一協調、管理的職責。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因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違規作業,相關方現場管理不嚴而導致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追究責任人員

凌某俊,蘇AN3307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安全意識淡薄,在運輸鋼構件時,裝載貨物超長;送貨進入施工現場在車廂內裝載的鋼構件不穩的情況下,違規站到車廂旁解綁帶,被滑落的鋼構件砸到致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李某高,男,xx歲,中控建設公司派駐康能公司建設項目項目部經理,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明知無施工許可證仍進行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風險管控不力,現場道路未硬化、場地不平整,不滿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對事故的發生應負直接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77號令修改)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建議對其處3000元的罰款。

2、陳某,男,xx歲,中控建設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明知康能公司建設項目無施工許可證,仍然讓項目部違法違規進行施工,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管理職責不清、道路未硬化、場地不平整等安全隱患督促整改不力,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領導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48000元)的30%罰款,計14400元。

3、王某微,男,xx歲,康能公司廠房建設項目現場負責人。未能嚴格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未認真履行統一協調、管理的職責,對事故的發生應負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77號令修改)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2000元罰款。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1、南京兵祥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缺失,職工安全防範技能低;未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車輛駕駛員的動態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能根據載貨實際情況,及時提醒駕駛員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的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

建議由車輛登記地南京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其違法違規情況認真開展調查,依法依規處罰。

2、安徽中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承包方,未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在建設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情況下,違法施工;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現場道路未硬化、場地不平整;安全管理缺失,現場無安全管理人員,對外來第三方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駕駛員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建議對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3、安徽嘉明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內部管理混亂,總監長期未到崗履職;對施工現場道路未硬化、場地不平整等隱患未及時督促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77號令修改)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建議對其處2萬元的罰款。

4、安徽康能電氣有限公司,無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始建設,未認真履行統一協調、管理的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處1萬元罰款。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事故的再次發生,建議應採取以下防範和整改措施:

1、要嚴格落實建設方、施工方和監理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其依法依規進行建設,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做到先安全,後建設。

2、要進一步加強園區建築施工安全管理。針對園區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依法依規制定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要督促各類施工企業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督促的力度和頻度,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違章違規行為。要認真開展建築行業“六項機制”建設,深化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及時發現並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3、蘇滁現代產業園管委會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紅線意識”的理念,正確處理招商引資與安全生產的關係,及時協調解決入園企業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確保生產安全;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加強對園區內企業的安全監管,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4、南京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屬地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管理。

安徽康能電氣有限公司建築工地

“2019.2.22”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

2019年3月21日

(注:因保護個人隱私需要,本公佈版本的報告中已對相關信息作相應處理)

滁州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通报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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