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晴清
作為一名在法律行業摸爬滾打多年的法律從業者,曾經做過幾十幾起勞動爭議糾紛及案件,可以說經驗是相對豐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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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無理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針對試用期期間的勞動者與通過試用期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須提前多少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一、第一種情形
試用期期間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1.如果您是在試用期期間提出離職的,那麼您解除勞動合同最晚的時間就是4月3日,因此從4月4日開始你就不用到單位上班了。
2.如果您提出離職,您可以與用人單位就離職時間協商,協商一致的日期就是勞動合同解除的日期。比如,用人單位同意您4月1日離職的話,您又接受4月1日離職的話,那麼就是您跟用人單位就離職日期協商一致離職的,因此4月1日當天你就可以離職了。
二、第二種情形
已經通過試用期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您提前30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您解除勞動合同最晚的時間是4月30日,因此從5月1日起您就不用到用人單位上班了。
2.如果您提出離職,在4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您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選定離職日期的,那麼雙方協商一致的日期就是您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日期。比如您跟用人單位協商一致4月15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4月16日您就不用來公司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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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法律人來說法
一般是一個月,5月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