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水源區偷建活人墓,不能“法不責眾”

​對於當地漸次氾濫的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偷建活人墓現象,涉事地方、部門不能陷入執法疲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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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水源區偷建活人墓,不能“法不責眾”

▲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據新華社報道,在福州長樂、福清、連江等地,原本鬱鬱蔥蔥的青山被挖得滿目瘡痍,一級水源保護區內大興土木,偷建豪華墓、活人墓的情況氾濫。僅在南陽山腹地一處山頂區域,100多座新墳密密麻麻覆蓋了整片山體,其中不少是佔地100平方米以上的活人大墓。

又是保護區內亂伐濫建。從航拍照片可以看到,滿是灰色傷疤的小島,綠色被逐漸吞噬、萎縮,既令人痛心,也讓人擔憂。

就目前看,福州這些沿海地方的青山綠水被破壞,還不同於秦嶺別墅或者黑龍江曹園。後者更多的是個別“土豪”進行的商業化開發,而福州沿海地區的豪華墓、活人墓,是不少當地村民的群體活動,“既有本村村民佔地自建,也有搶佔山地販賣牟利的情況。”

或許是因為濫建者多是當地村民,且人數眾多,報道里說到,當地“在執法中不同程度存在不敢碰“硬”、走過場等情況”。這顯然是不該有的消極態度。無論如何,當地管理部門都要堅持保護優先、強化問題導向,不能因為“犯者眾”,就對執法力度打折扣。

完善的保護機制和先進的保護理念,必然是注重依法監管、推進全民共治的,要讓民眾成為保護者,而非破壞者。

事實上,當地執法部門不是無法可依。依照《森林法》第44條,進行開墾、採石、採砂、採土、採種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停止違法、依法賠償損失,並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再比如,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第35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的,砍伐者應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考慮到涉嫌違法者眾這個現實,也可以先行溝通讓當地村民主動退還林地,對於主動退還林地的可以在恢復“原狀”的基礎上不追究法律責任,但對於拒不執行的,則採取依法嚴懲的措施,以達到保護林區、保護水源區的目的。

除了嚴格執法,也要認識到,當地公墓建設落後於村民需求,且呈現出公墓比私墓貴的尷尬;村民迷信風水,修建墳墓講究背山面水等。

鑑於此,在禁絕違規私墓的同時,也要優化公墓供給、積極引導環保的殯葬觀念,讓村民認識到環境保護對自身、對子孫後代的重要性。

總之,環境保護是項綜合性、精細化的工作,考驗的不僅是當地政府的決心,還有耐心。對於福州這些漸成氾濫之勢的一級水源保護區偷建活人墓現象,當地有必要立足於人文、從實際出發,該依法處理就依法處理,該正視解決背後的正當需求就儘早著力解決。

林修(媒體人) 編輯 肖隆平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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