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妻子起訴離婚”,一方對被監禁人提起離婚,法院判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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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妻子起訴離婚”,一方對被監禁人提起離婚,法院判離嗎?

最近新聞報道“徐翔妻子起訴離婚”,那麼一方對被監禁人的提起離婚,法院支持嗎,如何起訴?

【管轄】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直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般指住所地 (一般就是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律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徐翔妻子起訴離婚”,一方對被監禁人提起離婚,法院判離嗎?

【判離的條件】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的訴訟,是不是法院一定會判離呢?答案是否定的。

離婚的前提條件是“感情已破裂”,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結合上述法條的規定,判離的條件:一種情況是一方被判長期徒刑。二、另一種情況是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如重婚罪等。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一方堅決離,經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

【提示】

婚姻法基本原則是“

婚姻自由”,結婚自由,當然離婚也自由,在實踐中,一方執意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法院第一次判離的可能性不大,但六個月後再起訴,法院一般會判離。

以上案件新聞來源於網絡,如有不實之處,還請諒解,本文只單純從法律理論及司法實踐進行法律分析。並不代表對新聞內容真實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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