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残疾按摩师反杀入室行凶者被追究刑责,检方:防卫过当?能否恢复无罪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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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的不是刀,是人;不需要刀,照样可以杀死人。

显然,有些人陷入了一个误区,以结果论处——谁死谁有理。

于海义被提起诉讼,关键在于当地检察院认为他使用了那把折叠刀,而对方没有使用刀具。

什么叫凶器?凶器是指凶杀与伤害案件中形成损伤的致伤物。可以是刀枪,也可以斧锤、棍棒……只要是伤了人的一切器具都可以称之为凶器。

此案中,对方也手持疑似砖头之物,事实证明对方也是持械。况且,在搏斗中持械的一方并不全是占有优势的,譬如说一个普通人对比一个搏击高手,一个肢体残疾的人对比一个普通的人。

于海义是一个曾经13处骨折,被鉴定为肢体四级伤残的残疾人士。相比于对方于海义肯定处于劣势。

这些不是关键。



重点是对方持械砸门强行闯入追打于海义,显然检方没有站在防卫人的角度考量问题——深夜被辱骂、砸门闯入,此时于海义处于被从睡梦中惊醒,甚至是只穿着内裤应对,别说是身为残疾人就是一个正常人,面对此刻状况都会极度紧张、恐慌。拿起器具只是自我保护的本能。

而且实施伤害的也只有一刀,在厮打的过程中处于劣势的于海义根本就判断不了自己的防卫会不会过当。特别是在对方倒地后,于海义积极采取止血、送医、交费等抢救措施。

种种迹象表明于海义不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意识。于情于理于法,于海义的行为都是正当防卫。



于海义的一生充满不幸,真心地希望这次再也不要给这个不幸的人一次毁灭性的打击了。


盛几多


看了媒体对此事的介绍,残疾按摩师于海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恢复无罪反杀。

简单介绍一下大概经过:

45岁的四级肢体残疾的于海义在一足疗店工作,当晚凌晨2点多,早已休息的于海义被一阵急促的砸门声吵醒,他摸黑走到门前发现一壮士的疑似醉酒男子不停用力砸门。他告知对方已关门,对方非但没停止砸门,反而大声辱骂:“开门,不开整死你”。门已被拉开一条缝,他看到男子拿着一个疑似砖头的东西。惊恐之余他随手拿起桌上水果刀防身,不到一分钟,男子破门而入追打于海义。二人撕打过程中于海义刺了男子腹部一刀,他马上拿白布为其包扎并拨打120将男子送医后离开。男子不治身亡。

于海义听到这个消息到父亲坟前欲自杀,打电话给儿子留遗言,儿子费劲劝说,他最终去自首。他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事发后,于海义所在村村民联名为他写了证明书,并签字按了手印。

下面简单分析于海义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1、男子深夜暴力砸门,对于海义心理上造成了恐惧;男子大声称:“开门,不开整死你”,对于海义心理上构成了威胁;且男子在砸门时手里拿着疑似砖头的东西,给于海义身体上造成了潜在的危险。

2、男子破门而入后,追着于海义打,直接威胁到了他的人身安全。此时,男子手里使人依然拿着那个疑似砖头的东西,虽然未提及,但也不能排除依然持有这样凶器的可能。

3、于海义在心理、身体的多重威胁和压力下,二人撕打在一起。在这种情形下让其保持理智的判断,做出理智的不超过限度的防卫行为,可操作性为零。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有那种神一般的理性。

4、肇事男子是一个身材壮实的中年男子,而于海义是一个有肢体四级伤残的中年男子。尽管肇事男子疑似醉酒,但于海义在他面前仍然是属于弱势的一方。

5、检方认为肇事男子未持刀等凶器,尚未严重危及于海义的人身安全。而于海义持有刀,超出了制止对方实施侵害行为的限度,并结合死亡的结果,认为于海义防卫过当。

一个人是否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并不在于其是否持有凶器,徒手致人死亡的事例也比比皆是。并不是说于海义持有刀,对方就也必须持有刀等凶器时,双方才可以公平搏斗、于海义的行为才可以算是正当防卫。

综合以上诸多因素,于海义有足够的理由实施正当防卫。尽管肇事男子不治身亡,但于海义的刺人行为只是为了自保,并不具有伤害的故意性,属于合理的正当防卫,算是无罪反杀。人的某一个行为,并不能仅凭单一的因素来确定,往往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才产生最后的行为结果。

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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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美国的法律保护守法的纳税人,非法侵入民宅的可以击毙,并且不负如何责任,当年我们也是提倡与犯罪分子做坚决的斗争,现在很多事都让人很无语。就这么个简单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一直在争论不休,就这件事来说,权威部门给个定论,对于入侵者的侵害到了什么程度反击才算正当防卫,比方说,1,入侵者先动手,2,带凶器先动手,受害人到什么时候还手就算正当防卫,1,感到生命受到威胁,2,亲人生命受到威胁,3,被打的奄奄一息的时候,一切都太模糊,还是学学美国吧,只要有人入侵到你的居所,你可以干掉他而不负任何责任。


开心就好7086188


据本人推测,可能当时该男子与朋友喝酒后较兴奋,想去洗脚店轻松一下,但洗脚城已关门打烊,他与值守人员口气都较生硬,酒后乱性,遂有锤门强行进入之举。但其本意绝非想制人于死地和其它重特大犯罪意图。至于店内执班人员1可报电话报警,2男子进入后刁可与其解释,待其酒醒后协商赔偿事宜,直接拿刀与男子斗狠且刺死男子,这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至他人死亡罪。男子有错,但他罪不至死,他最多只是酒后寻畔滋事,刑政拘留7天,赔偿他人损失即可,你不可直接搏夺他的生命,醉酒男的不法行为只能作为执班人日后量刑时减轻处罚的依据,而不能成为造成醉酒男死亡的合法理由,不知大家是否同感。


小赖哥


大致的案件情况如下:

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一醉酒男子将残疾人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大门砸开,强行入室行凶。双方厮打过程中,于海义持水果刀将醉酒男子捅伤,意识到自己捅伤人的于海义,马上拿来店里的白布,为男子包扎伤口,并且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男子送往抚顺矿务局总医院,最终男子不治身亡。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个人认为,这个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件的事发地点具有特殊性,是属于砸门入室实施的暴力性行为。根据报道,足疗店的营业时间是从中午十二点到凌晨两点,因为营业时间较晚的原因,所以于海义及其他人员也都住在店里。案发时候,足疗店已经关门歇业,人员也早已休息。所以这个时候的足疗店,与我们下班所休息的家并不多大差别,而醉酒男子砸开大门行凶,属于入室行凶行为。一个醉酒的人入室实施暴力性行为,并且被害对象是一个残疾人,其所面临的人身危险性将比一般的情况更加严重。

这里有个问题,个人认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一个人在自己认为最安全的场所都保护不了自己,那这个住宅的安全性以及个人的安全感将无从谈起。对于入室的暴力性犯罪行为,不管犯罪人的心理及想法是什么样,都应该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叶律师


首先,我们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定罪原则是什么?是事实为依据,什么是这个事实,就是最终犯罪行为终止后的结果,这就给犯罪嫌疑人留了反正义的空间,位什么这么讲?看看多起庭审直播,正当防卫人问检查官,当时我该怎么做,请你告诉我,生命在被受到可能严重伤害时,我该怎么办,是让坏人扎我两刀再反击,还是一开始就反击……庭审上没有一个法官和检查官能回答,这就证明了一个问题,我们国家定罪原则,对正当防卫的事实错判识别,不要对犯罪分子(什么罪不至死)给予任何宽松,因为当时当日,谁都不干说犯罪过程会向什么方向发展,而应该以动机,正当防卫就是人最后求生存权的挣扎,难道这都有错?


什么时候都不晚426


办案检察官是否学过法律?是哪个老师教的?凌晨2点闯入别人的屋里且施暴对像是个残疾人,这还说施暴者未危及残疾人生命?意思是说1.行动不便的人在遭受行动健全的人侵害时必须行动自如的与健全人对打比赛肢体功夫,不得借用身边可以利用的任何器皿自卫?2.秃手不能致人于死地?在遭受别人侵害时必须让对方说清楚采用哪种方法打我?会不会伤到我生命?然后商量出一种即满足打人者打人的要求又满足被打者只受皮肉之苦不危及性命的方法,坐下来签个合同,然后开打?


堆土成金10


个人意见:正当防卫。至于能否恢复无罪反杀,不敢确定!

谈谈理由:根据报道的起诉书可见,认为防卫过当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吕某没使用凶器;二是吕某的行为尚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三是于海义使用了凶器;四是于海义不用凶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笔者对上述第一、三点不持异议,但是,对于第二、四点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足以认定吕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义的人身安全。

于海义是残疾人,身体行动不便,其面对行凶时的反击能力肯定不如正常人,而且孤立无援,只能自救。但吕某是正常人,且是个醉汉,从其酒后滋事的行为来看,用我们经常叫醉汉的称呼来说,他就是个“酒疯子”。这种人在思想上不经头脑,易冲动;在行为上下手无轻重。一旦发起疯来,极其容易引发伤害后果。而且,从案情可以看得出,吕某已经在动手殴打于海义了,他的行为随时可能造成于海义身体受伤。笔者曾办过一个案子,一醉酒摩的司机将另一摩的司机发生矛盾,拉扯、推到另一摩的司机,从而导致该摩的司机身体倒下,头部着地,头颅破裂死亡。可见,有时一个轻微的暴力都可能造成严重伤害后果,何况吕某是在实施殴打!因此,足以认定吕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义人身安全。严不严重,不能以出现了严重后果来做事后诸葛亮!也不能要求于海义在当时情况下还要去判断是否严重危机他的人身安全,这是强人所难!情急之下,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护自己。


其次,难以得出于海义不用凶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的结论。

从力量对比来看,作为残疾人的于海义很难打得过作为正常人的吕某。对于没有发生的事,我们不能主观臆断。至少在这个案中,我们很难得出于海义不用凶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的推断。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原则”,应推定于海义不用凶器不能制止不法侵害。于海义在明知打不过吕某的情况下,难道还不允许他拿刀实施反抗?

综上,笔者认为应认定于海义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笔者以上论断系基于网上现有报道案情作出。该案有现场监控录像的,司法机关没有公布。或许真实的事情经过并非像目前报道的那样。任何一个细节问题都可能左右案件处理结果。希望大家对法律保持多一些敬畏,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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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看到大家这么关心这个问题,写了一篇关于倡议重视住宅权的文章。欢迎阅读!


刑事一点通


大家是否可以讨论下,如果当事人不是残疾人呢?我认为残疾不残疾不是关键,关键是在于当我们面对行凶人的行凶时,应该如何?报警吗?还是躺在地上让他打?还是果断回击?我想有90%以上的人会选择回击,那么问题来了,你回击不力,你还是要被打倒,回击有力把他打伤就有可能会防卫过当,做人怎么就这么难啊,索性法律改一下,受到行凶,要么你报警,然后跑,要么你就让他打,打了后再让警察处理,这样就没有争议了,像这样一天天的,多累,说实话同样一个事情在不同的人眼里会有不同的结论,昆山反杀案或许到了山昆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了,这里还是要为昆山点赞,这个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多么的睿智啊!希望全国都昆山!!!!!


毒大大


那什么样才能算正当防卫啊?是不是要被打倒倒地不起,这时候才能用刀反击啊?

简述事件:2018年9月18日凌晨2:00左右,一男子砸足疗店大门,当时反杀者于先生被惊醒,称已经不营业了。砸门男子继续要求开门,并不断砸门,直至门被砸开,而后便进去殴打于先生,由此二人进行了撕打,于先生在与其撕打过程中捅了一刀。对方倒地不起后,正好按摩店其他人下楼,几人便对伤者进行包扎,同时拨打120,并将人送到意愿。后该男子因肠系膜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

这件事情有很明显的一点,那就是“门被砸开”的,也就是说,对方的侵入意图很明显,而按摩师于先生作为一个残疾人,试问他应当如何做才能做到精准反击?要知道,在这种情况于先生连跑都跑不了。

而且,对方一进门就殴打于先生,于先生此时能采取的防卫机制也就是只能与其殴打,并在混乱之中用了按摩店的刀。但各位要注意,仅仅是一刀,那个寻衅滋事之人就已经倒地不起,而于先生此时做的第一事情就是紧急救治。

那我们通常理解的防卫过当是什么?是一种在防卫机制中出现了过当的程度,而检察机关却认为于先生不需要用刀也能制服对方,故此才以防卫过当的内容起诉……这就令人纳闷了,试问一个残疾人,如何能够赤手空拳制服一个醉酒男子?难道觉得是个残疾人按摩师都会分筋错骨手不成?

所以,私认为,于先生用刀的举措,是其在慌乱之中无意识的选择,且进行了即使的救治,充其量可以认为该状况属于意外,而不是防卫过当。

而且我们还要界定一点,已经关门的按摩店中,于先生住在这个按摩店里,就意味着这个凌晨两点的按摩店目前属于私密空间,而砸门那个人实则是强行侵入,难道我们不考虑其行为动机吗?

如果换成正常人,你把门锁上了睡觉,结果有人把门砸开就揍你,你会怎么看?请问有谁觉得对方只是为了亲切友好的和你打个招呼,并且也没有什么别的目的,打完就走?而在这个情况下,难道当事人不应该采取积极的防卫手段吗?至少应当在此时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吧?如果连卧榻之侧都保证不了自己的安全,那可真就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所以,当对方行为动机不明,并明确有侵害意图,最终因意外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下,理应支持于先生正当防卫。同时,也希望正当防卫不要演变成“对方伤害多大,我才能防卫多少”的闹剧,防卫的目的是保护自己,最大程度保护自己有何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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