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必备手册,你值得拥有!

LIAN DU

带你遇见更美的莲都

利剑扫黑,扫出清风正气;

铁拳除恶,守护平安中国。

今天咱们继续来学习扫黑除恶的相关内容

话不多说,开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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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方式是什么?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受理举报和现场抽查、深入基层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工作。

十四、扫黑除恶的第一责任、直接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是什么?

一是党委、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是强化党委政法委和政法机关的直接责任,各级政法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扫黑除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立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定位,担负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监督责任;

四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行业监管责任人。

十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十七、扫黑除恶“三个更强”是什么?

一是以更强的政治担当履职尽责,带头从政治上看待和把握专项斗争,勇于担当、敢于作为;

二是以更强的民本思维赢得人心,毫不动摇地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立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以更强的斗争精神除恶务尽,不断完善斗争思路、政策、举措,夺取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十八、扫黑除恶着力提高“四个力”是什么?

一是提高调研指导力,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指导的靶向性、实效性;

二是提高综合协调力,更好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能动性、创造性,形成齐抓共管、联动融合的工作格局;

三是提高督导督办力,建立完善通报、约谈、日常督办、挂牌督办等制度,确保专项斗争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四是提高宣传引导力,用好新媒体,发挥好政法宣传舆论工作“软实力”,营造强大斗争声势和舆论环境。

十九、“打黑除恶”与“扫黑除恶”什么区别?

“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对工作的广度、深度、力度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全党全民之力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第二,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从组织形式看,“打黑”以公安为主,“扫黑”更加注重党委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

第三,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专项斗争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管理、齐抓共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除恶责任,加大了行业监管和边扫边治边建工作力度。

二十、扫黑除恶工作中出现的新动向是什么?

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向隐蔽化转型,逃避打击能力增强。

二十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十二、什么是“恶势力”?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况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二十三、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二十四、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所谓“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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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举报电话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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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方式

1、通过拨打110进行举报

2、通过信函或直接到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路36号

3、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扫黑除恶办公室邮箱举报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4、直接到莲都区各派出所举报

5、通过信函或直接到莲都区扫黑办举报

6、拨打举报电话举报。

(二)举报电话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0578-2787219

(三)其他部门举报电话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0578-12309

莲都区人民法院:0578-2802398

莲都区司法局:05782278222

莲都区纪委监察委:0578-2131301

莲都区委组织部:0578-205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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