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宣判首例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

扫黑除恶 | 新昌宣判首例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為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從嚴打擊涉黑涉惡犯罪,營造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氛圍,切實維護社會穩定。4月2日下午,新昌法院對一起“套路貸”詐騙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所謂“套路貸”是以借款為藉口,通過欺詐的手段,侵吞受害人的財產,其實質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近年來,這種表面上看是高利貸,但實際上是詐騙勒索的違法犯罪行為屢屢被曝光。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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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年5月,被告人陳某某、呂某甲、呂某乙經商量,由陳某某、呂某甲找到被害人王某甲,虛構呂某乙有還款能力等事實,安排他人兩次借款給王某甲共45萬元,再由王某甲借款給呂某乙,陳某某、呂某甲再收回借款,呂某乙從中獲得好處費3萬元。

之後,被告人陳某某、呂某甲在山上、車裡等處採取打巴掌等方式向王某甲逼債。同年7月,陳某某、呂某甲騙得王某甲家屬替王某甲還款人民幣25萬元。

【2】

2017年7月,被告人陳某某、呂某甲採取相同的方式以提供資金幫另一被害人王某乙賺錢為由,安排王某甲等人多次向其借款共計40萬元,以上資金由陳某某、呂某甲收回。

王某乙為抵除從被告人處的借款被騙轉讓房產一套。經評估,該房產價值45.2萬元。

庭審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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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庭質證、認證

被告人陳某某、呂某甲明知王某甲客觀上無還款能力,仍安排王某乙借款給王某甲等人,以套路貸款的方式將王某乙房產所有權轉移至呂某甲處,說明該二被告人最初目的並非是賺取對王某乙放貸的高額利息,亦不是帶著王某乙賺取高額利息,詐騙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均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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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陳某某、呂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3月1日,被告人呂某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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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時30分,新昌法院對被告人陳某某等三人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當庭宣判。被告人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呂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5萬元;被告人呂某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此次公開宣判的陳某某等三人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是新昌法院宣判的首例涉黑涉惡案件。

法官說法

惡勢力犯罪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不要求必須三人以上參與者絕對固定,且應與惡勢力犯罪集團相區別。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某、呂某甲作為固定糾集者,糾集被告人呂某乙等人多次實施詐騙犯罪活動,應當認定惡勢力犯罪。被告人呂某乙被糾集對王某乙實施詐騙,雖其只參與兩小節犯罪事實,但從整個犯罪活動和其犯罪作用、地位來看,被告人呂某乙參與他人糾集的惡勢力詐騙犯罪,屬於惡勢力犯罪中的從犯,其行為亦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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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修 | 毛丹 核發 | 陳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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