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是否有效?

村委会能否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他人?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万典律师认为:该等事宜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租赁合同无效。

【案情】

2011年11月,汤阴县五陵镇某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土地合同,合同约定该村村委会将本村集体所属的30余亩荒地租赁给某公司用于花苗种植。该村村民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村委会与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王某某等20余户村民自发组织,于2012年4月向汤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是否有效?


【说法】

首先,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须认定村委会和某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究竟是土地租赁合同还是土地承包合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依照上述规定,农村土地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土地租赁业只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后承包方对外出租,村委会不能对外出租。因此,村委会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土地承包合同。

其次,村委会是否有权力对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

最后,村委会的行为损害了该村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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