瞎指揮的領導將被追究責任

前不久,公安部的網站上出現了一則消息:對就要出臺的《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瞎指揮的領導將被追究責任


這個工作規定雖然還沒出臺,但已經足以讓人感覺到了溫暖了,如同冬天北方的暖氣,好暖和。

草案的內容很多,咱今天就聚焦一下第二十八條,這一條是專門規範各級領導的,咱們看看工作規定是怎麼寫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制度不落實、保障不到位、指揮錯誤導致民警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的;

(三)不及時採取善後救助措施的;

(四)阻礙、干擾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辦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諉拖延對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辦理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違法違規不處理、降格處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人的。

這些表現,有一句話來概括就是:瞎指揮!

公安機關各級領導幹部,在各項公安執法工作中,擔負著和普通民警不同的責任,他們起著“排頭兵”和“領頭羊”的作用,領導幹部只有積極地履行職責,才能有效地帶領民警完成法律賦予的使命,保障法律的正確有效實施,確保公安民警的執法權威。

上面的這六條都是針對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威和公安民警的人格尊嚴受到損害時,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幹部應該在第一時間履行法律職責,組織力量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堅決打擊。應該履行責任但沒有履行,或者應該積極有效履行卻消極怠工履行,或者出於某種原因推諉拖延對侵犯民警執法權威案件辦理,或者違法違規不處理、降格處理侵犯民警執法權威行為人的,都將受到追究。

我們高興地看到,新的公安部黨委組建以來,採取了一系列超常的舉動,從年初派員到河南等地看望被毆打的民警和輔警為發端,公安部越來越關注公安民警的執法權威問題,這個徵求意見稿的即將出籠,正是這樣基於這樣的背景,讓基層民警看到了希望和未來。

可能一些民警認為,《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好是好,但只是公安機關的內部規定,能否被其它司法部門所認可是個大問題。

這樣的顧慮是很現實的,內部規定就其權威性而言,確實無法和法律比較,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的原則是有法律規定的依照法律,沒有法律規定的依照“行業規定”,成熟的“行業規定”可以上升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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