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有虚开嫌疑吗?为什么?

时蜂lelm9585


一、你所说的“虚开”,应该是指虚开发票的行为。无论是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严重侵蚀国家增值税税基,是国家严厉打击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虚开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两条,一是没有实际业务,二是侵犯国家税收。

三、除了虚假身份注册企业,对外虚开后就走逃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外,正常经营的企业虚开发票,都会在账面上伪造“三流”(票流、货物流、资金流)等信息。

四、你说的“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就是涉嫌伪造资金流的一种行为。交易的一方,把资金打到另外一方公帐,这样企业账面上就有收款记录。但随后,资金又打还给付款方的个人银行卡。实现了资金的回流。

这是非常老套的手法,是税务机关调查的基本内容。

五、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在重拳开展“双打”,内容就是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严厉打击出口骗税。各地税务机关战果累累,2019年,“双打”工作还将继续深入推进。


商海追梦人


非请自来。

收入打到公账,再由公账转入个人,有虚开嫌疑吗?简单来看,这里头的两笔资金交易都与虚开不沾边,但公账转私账,略显不妥,可能资金管理存在问题。

“收入打到公账”

都知道“虚开”,应该不用我过多解释何为“虚开”了吧。从题目来看,如果该笔销售业务,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收入款项转入公司账户,这属于正常销售业务,显然不存在“虚开”问题。

“收入”两字貌似有文章。是否有“发货”(包括提供劳务、服务等)并“开票”才是辨别“虚开”的关键,如果开票、收钱未发货,则为典型的“虚开”。

“公账转入个人”

公账转给个人是否“虚开”,参照上面判断。经验告诉我们,此情形通常都不是什么购销业务,也不会开具发票,基本与“虚开”无缘!至于是何问题,非本题讨论重点,恕不予细说。


龙门账


仅仅这个行为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税务机关也不会因为你这个行为就来查你有没有虚开,但是,一旦被怀疑上虚开或者因为别的事情引起了关注,这个行为背后的原因就会被挖掘出来。

1. 虚开发票包含3情况+4行为:

3情况包括:完全虚构交易;部分虚构交易;交易真实,发票不实。

4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总的来说,存在“不实”。

2. 税务机关为啥会发现虚开:

其实发现的渠道还蛮多的,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嘛。一些特殊情况可能会引起怀疑:

(1) 通过数据比对,发现企业增值税税负跟同行业相距甚远;

(2) 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深度分析,筛选出高风险案源,然后再重点稽查;

(3) 通过对上下游企业的链条式分析,追根寻源找到了链条中涉及的企业;

(4) 被人举报

….

金三系统数据集中、便于筛查、高度整合和便于分析,税务机关的效率大大提高。而随着信息化的进步,以后说不定还有金四、金五。

3. 逃离虚开陷阱

(1) 规范做法。像以前的通过公账转账,再通过私账走回的形式,已经不能再用了。或者其他有涉税风险的行为,也要逐步进行改善。

(2) 合理筹税。通过利用最新的税收政策,利用税收优惠,利用地区性优惠、税收返还或者规范税收行为等方式来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

总之,在以后银行、税务等大数据都联网的时代,恐怕任何的行为都难逃法眼。所以,能做规范的尽早做起来。

以上个人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财会小童


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以下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虚开发票,最重要的一点是看发票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由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最高法院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作出了司法解释:

  • 没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接受应税劳务,为他人(销售方),为自己(购买方),让他人为自己(购买方),或者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有应税劳务或者购销货物发生,但与实际的交易不符,包括数量,金额,品名等。

  • 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但是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发票。还有一种行为,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整个过程中存在三方,实际交易的双方,还有受票的第三方,实际交易中的购买方不需要发票,就要求销售方把发票开给第三方。这也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题主所说的收入打到公户,再由公户转给个人,正常的转账行为不会引起税务关注,没有那个税务局会因为公户转给个人一笔款就来查账,但其他方面一旦引起税务的关注,对公账户的资金流水却是一定会查的。是不是虚开,一般会从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开始查,如果这个时候发现有不明原因的公户对私户转款,就要好好查一下了。


简净轩语


收入转给对公,公司确认收入并已经开具发票,并已经签订合同。这样业务流清晰不属于虚开发票。由对公相互转给个人,如果是报销款,还款或是借款有事实原因是可以的。否则打给个人有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股东视同分红,其他个人可能被认为是工资或劳务等)


财税说and惠通财税


对公帐户与个人帐户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业务,如果与虚开发票嫌疑联系在一起,则属不正常!


墨攻28


开发票交税,不好吗?


海阔天空125263651


税务已经用大数据框死了,虚不虚根本不在你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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