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吵架,一方去對方家喝藥身亡,要求賠償12萬,法律會支持嗎?

俗話說,“遠親不如緊鄰”,這距離近了,摩擦也就多了。鄰里之間吵架的事時有發生,但要說因吵架而到鄰居家自殺的,您聽說過嗎?最近,真發生了這樣一件匪夷所思的事,因前一天吵架記恨,第二天竟自帶農藥到鄰居家自殺,這事您怎麼看!

高某與劉某、朱某是對門鄰居,平日裡高某與劉某經常發生爭吵。2018年3月25日,倆人又吵架了。第二天一早,劉某及朱某夫妻尚未起床,高某徑直進入劉某家中,喝下攜帶的農藥後倒地身亡。朱某起床後發現高某躺在二樓走廊,立即通知高某的家人過來並報警處理。

高某家屬認為,高某是因為與劉某爭吵產生輕生念頭,並且由於朱某搶救不及時才導致身亡,因此將劉某和朱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12萬餘元。

鄰居吵架,一方去對方家喝藥身亡,要求賠償12萬,法律會支持嗎?

那麼,本案這種情況,劉某和朱某需要承擔責任嗎?

首先,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喝農藥中毒身亡,不是劉某、朱某故意殺害或者傷害致死,也不是倆人給高某灌的農藥,是劉某自己喝下的,與他人無關。如果說高某是因與劉某爭吵而輕生,在當日高某進入劉某家中時,劉某尚未起床,沒有證據證明當時發生了爭吵事件。

所以,高某的死亡與劉某和朱某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鄰居吵架,一方去對方家喝藥身亡,要求賠償12萬,法律會支持嗎?

如果是因平時吵架記恨,引發高某到劉某家自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雖然在事發前一天,劉某與高某發生過爭吵。但沒有證據證明劉某對高某進行了侮辱、誹謗以及其他貶損高某尊嚴的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在爭吵中發生過肢體衝突,不能證明是前一日的吵架使高某精神受到了嚴重的刺激,引發自殺。

即便高某第二天到劉某家喝農藥,是表示對劉某的記恨。但吵架的誘因與喝農藥的結果相隔時間較長,劉某根本無法預見高某會有自殺的舉動。法律不能要求一個人對自己不能預見的事情,承擔責任,這也正是法律不強人所難的體現。

高某作為一名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遇到糾紛可以通過調解或訴訟維護自身權益,選擇用自殺的方式解決問題是不明智的。當然,相應的法律後果應自行承擔。

對於高某認為,朱某對高某的死亡未盡到及時救助義務,要求其賠償的理由是否合理?

在朱某發現高某躺在二樓走廊時,及時通知了高某家人並主動報警。兩家是對門鄰居,高某家人到達現場的時間應該比較短暫。在高某家人將高某送至醫院後,劉某和朱某留在現場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已經盡到協助救助義務。劉某和朱某對高某沒有實施任何積極加害或消極延誤救助等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爭吵是人類社會交往過程中常見的一種現象,雙方因意見不合會發生爭吵。高某與劉某多年不斷髮生爭吵,從一般人的注意義務看,劉某不可能預見到普通的爭吵會導致自殺事件的發生。劉某不存在侵權行為,主觀上也沒有過錯,吵架行為與高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最終,法院判決高某家屬主張劉某、朱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鄰居吵架,一方去對方家喝藥身亡,要求賠償12萬,法律會支持嗎?

​ 法律不強人所難,它不以“聖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普通人,也不以“小人”的標準定分止爭。生活之中,吵架在所難免,不管是與家人、同事還是鄰居,因一時氣不過而自殺,簡直太愚蠢!自殺不能解決問題,死了的人死了,活著的人依然快活!日常生活中,少一分計較、多一分體諒,與人為善,寬厚仁愛,才是幸福生活的奧秘所在。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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