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6月1號起,新公務員法將實行“能上能下”的規定

公務員18年12月份制定新公務員法,今年6月1號開始實行,其中第22條尤為醒目,《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提出了公務員“能上能下”的規定。那麼哪些人會是能下呢?小編這就來給大家分析分析!

從今年6月1號起,新公務員法將實行“能上能下”的規定

第一類:不能勝任職位職責要求的

公務員所在職位,自己能力不能匹配,也就是不能擔此大任的公務員,將被降職處理!

第二類,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公務員每年都會進行考核,如果被評為不稱職,就會被降職。

第三類,受到降職處理或者撤職處分的

收到受到降職處理或者撤職處分,就已經說明這名公務員出現了違法亂紀行為,被降級是肯定的!

第四類: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條規定,一般情況下是一個兜底條款,主要是為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其他公務員“能上能下”的情形預留空間,一般情況下,作為公務員,務必對前三種情形高度重視並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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