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排查期间,建造师死亡、注销、不予配合、离职、双工资等问题

全面排查期间,建造师死亡、注销、不予配合、离职、双工资等问题


1、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要求,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需同时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提供情况说明,由区县建委在情况说明上面盖章以后交市建委),并向社会公示。

2、聘用企业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何申请强制注销?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破产的;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申请方凭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可以申请强制注销。

3、聘用企业被吊销资质的,如何强制注销?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申请方凭相应证明材料,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可以申请强制注销。

4、建造师死亡的如何申请强制注销?

答: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方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附上区县建委盖章的强制注销申请表、承诺表,可以申请强制注销。

对于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可以写情况说明,由区县建委盖章以后标注异常。

全面排查期间,建造师死亡、注销、不予配合、离职、双工资等问题

5、建造师已离职,社保已不在此企业,目前有在建项目未竣工或无法办理项目经理解锁,无法办理转出或注销手续,如何处理?

答:先联系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办理项目经理解锁,由于项目解锁以后建造师系统会默认锁半年。无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建造师本人和公司可以凭离职证明,按照强制注销的流程申请强制注销。

6、证书注册在总公司,但社保在分公司,这种可以不可以?

答:分公司社保不认定为挂证。

7、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在劳务公司,证书注册在派遣单位属于挂证行为吗?

答:劳务派遣人员,社保在劳务公司,证书注册在派遣单位属于挂证。

8、单位内退人员,是否属于挂证?

答:内退人员可以兼职,但不允许注册执业。

9、关于母、子公司的问题?

答: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属于挂证(除非政府性文件规定,集团内部规定不算)。允许人员兼职,但不允许注册执业。如果企业确实因为整改牵涉面太广,可以调整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10、关于事业单位人员问题如何认定?

答:事业单位与下属一层级单位(不包括第三层级),确实因为改制产生的历史原因(提供政府性批文),可不认定为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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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退伍军人无社保如何判定?

答:与退伍军人事务部确认属实,凭个税和公积金证明,可不认定为挂证。

12、关于大学教师兼职如何判定?

答:除非属于补充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他情形认定为挂证。国家鼓励创业,可兼职,但不允许注册执业。

13、证书注册及社保缴纳均在本公司,但除本公司,还有另一家公司同时发工资(未缴纳社保),如何判定?

答:在另一单位取酬问题需由本人沟通处理,挂证暂时是由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唯一等进行判定。

特别说明: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因地而宜。

附:住建部官网通知以下6类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情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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