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編制考試:教育法律法規這幾分,可不要忽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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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教師招聘考試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教育法律法規部分的知識點往往佔比很小,但是在異常激烈的崗位競爭中每一分都是寶貴的,不應被放棄,所以今天將教育法律法規的部分知識點進行整理,希望對同學們有所幫助。

一、那些“數字”

數字在法律法規當中出現的較為頻繁,同學們在備考過程中容易混淆,與其分散記憶不如集中整理,“一網打盡”。下面將列舉較高頻考點,供大家參考。

1.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週歲)。

2.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這兩條法規均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那麼我們便可以記憶“義務教育967”。

3.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4.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節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節,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調解。

這兩條法規我們同樣可以放在一起記憶“30申訴60調解”。

5.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6.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這兩條法規也常常是混淆點,同學們可以記憶“招工16成年18”。

二、那些“法律責任”

在各部法律中涉及法律責任的法條非常多,基本為三大類“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這類法條往往涉及的責任最重,如“構成犯罪的”、“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典型法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73條)

民事責任:此類法條多數涉及較輕的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害以及“侵佔”。典型法條: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所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教育法72條)

行政責任:與行政責任相關的法條在排除上述兩種責任之後就非常容易選擇了。多數由於“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典型法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教育法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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