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能否變更孩子的姓氏

在父系氏族社會的影響下,子女出生隨父姓的傳統一直延續至今。很少一些招婿家庭為延續家族血脈,讓子女隨母姓。事實上,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很多離婚案件中,女方獲得了孩子的撫養權,但是孩子仍然隨生父姓。母親再婚後,經常會被孩子問道“我為什麼既不和媽媽一個姓,又不和爸爸一個姓呢?”此時媽媽很尷尬,不知道該怎麼回答孩子的問題。於是,很多媽媽想要變更孩子的姓氏,讓孩子隨己姓或者隨繼父姓,這在法律上是否行得通呢?

夫妻離婚後能否變更孩子的姓氏

李女士因感情不和與丈夫離婚,經歷了奪子大戰,終於在二審中獲得了兒子金小宇(化名)的撫養權。小宇一直跟隨母親生活,小宇的爸爸因為沒有獲得撫養權懷恨在心,所以一直沒有負擔撫養費。李女士再婚以後,希望兒子不會對自己的姓名產生猜疑,決定將兒子的名字“金小宇”改成“蔣小宇”,隨繼父姓。於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小宇的生父支付拖欠的撫養費,並一次性支付後續撫養費,另外要求被告配合辦理小宇變更姓氏的手續。

小宇生父看到第二項訴訟請求時,氣不打一處來,撫養權沒爭到,自己的親生兒子還要隨別人的姓,立即表示不同意。

最終,法院僅支持了李女士的第一項訴訟請求,第二項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範圍,不應由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離婚後想要變更子女的姓氏,必須經過孩子父母雙方同意,單方無法變更。若單方通過非正常渠道私自變更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9條對此也作出了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姓氏。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另外,《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人變更姓名,由本人姓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未滿十八週歲的人變更姓名必須需要父母雙方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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