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遺囑內容被家人看見,還怕保管不當弄丟了…別慌,現在可以辦理“遺囑證”了!

2015年有一則刷爆朋友圈的微信文章,文中的杭州姑娘小麗是獨生子女,父母去世後,她想把父母名下的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可沒想到的是,由於父親先於奶奶去世,且父親沒有留下遺囑,導致父親財產的一部分由奶奶繼承,奶奶去世後,這些財產又由小麗父親的兄弟姐妹轉繼承。

一大圈繞下來

作為獨生女的小麗

竟然沒能完全繼承父母的遺產!

小麗的這番遭遇

讓大家對遺囑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認識

遺囑是立遺囑人對自己百年後個人遺產分配問題所作的事先安排與規劃,有自書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等多種形式,其中,公證遺囑不管是從專業性還是效力的優先性來說都更勝一籌。

但即便是做了公證遺囑,在實際生活中還是會遇到很多不確定因素。

當事人1

同志,你們的公證書都用A4紙製作裝訂的,可我們要保管好幾十年呢?我怕丟了,丟了還能補辦嗎?

當事人2

同志,你們的公證書作用雖大,可是內容這麼詳細、具體、明確,我有時還是有點顧慮的,我怕萬一被家人看見了,反而節外生枝。有些事,做者無意,看者有心,我還是希望在身前最大限度地保持遺囑的私密性。你們有什麼好的辦法嗎?

近期,杭州市國立公證處針對立遺囑人在實際生活中會出現的這些問題,推出了“遺囑證”這一增值服務,讓遺囑內容“生前保密,生後公開”。

什麼是遺囑證?

遺囑證是杭州市國立公證處在原遺囑公證基礎上新推出的一項增值服務,是公證遺囑保管的全新方式。

擔心遺囑內容被家人看見,還怕保管不當弄丟了…別慌,現在可以辦理“遺囑證”了!

對於在杭州市國立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的當事人,杭州市國立公證處將根據您的遺囑公證為您頒發一本小證書,也就是遺囑證,表明您在杭州市國立公證處立有公證遺囑一份。

遺囑證外觀與護照大小相仿,每本遺囑證都有一個唯一編號,證書上除了您的名字和遺囑公證書編號等基本信息之外,啥都沒有哦。

立遺囑人大可以將這本遺囑證與房產證、戶口本等重要物件存放一處,百年後再來發揮作用。

遺囑證究竟有哪些好處呢?

優勢一:它體積小、保管方便、不易損壞,保管再長時間也不怕。

優勢二:它不透露遺囑內容,不會引起繼承人之間的隔閡與不快,更不會讓你的遺囑繼承人恃寵而驕。

優勢三:公證機構提供免費遺囑保管服務,不用擔心原件丟失,後顧無憂。

優勢四:遺囑人死亡後,由公證機構向所有法定繼承人公開宣讀遺囑,當場確認遺囑效力,避免被排除繼承權的繼承人事後拒絕簽字。

優勢五: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提供遺囑繼承公證和不動產權證書過戶等延伸服務,一站式為你解決遺產過戶煩惱。

溫馨提醒:遺囑證目前與遺囑公證相配套,實行預約服務制。當事人可在辦理遺囑公證過程中,向公證人員提出是否需要同時辦理遺囑證。

隨著全社會法律觀念的普及

以及個人財富的增加

遺囑的意義及價值日益凸顯

那麼 遺囑都有哪些形式?

怎樣訂立才有效?

不同的形式 分別有哪些利弊?

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的解讀:

一提到遺囑,很多人都會覺得忌諱,以避而不談為妙。其實不然,在當今社會,如果人們生前沒能訂立遺囑,不僅不能反映其本人的真實意願,也會使各繼承人之間因遺產產生各種糾紛。所以我們必須意識到生前立遺囑的必要性,但往往很多情形,遺囑會出現條件不符,格式不對,真實性、合法性無法確認等問題。

那麼,如何訂立遺囑才能避免出現上述問題,才能符合法律規定呢?下面我將帶大家瞭解一下與遺囑有關的知識。

(一)遺囑的有效要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遺囑的形式及利弊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

這種遺囑雖然操作起來方便快捷,在生活中也被人們廣泛使用,但其實存在很多弊端,特別是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很難把握。實務中,也經常出現遺囑人去世後,遺囑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因自書遺囑的真實性發生糾紛,鬧得不可開交。

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

代書遺囑雖能彌補遺囑人不認字也不會寫字或者身體原因不能書寫情況的漏洞,但為了避免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歪曲,在法律上是設置了非常嚴格的程序。

近幾年來,由於立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缺乏對遺囑方面法律知識的瞭解,導致很多“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最終被法院宣告無效。

錄音遺囑

此種遺囑形式雖然簡便易行,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對錄音遺囑關於在場見證的內容、見證的程序都沒有規定。因此,錄音遺囑見證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見證人的見證作用也難以體現。

且錄音設備及磁帶質量的好壞、遺囑人的發音、磁帶放置時間的長短,均會影響錄音磁帶的音質,都會使錄音遺囑在使用時,導致錄音遺囑的內容難以聽清或難以辨別,而引起爭訟,影響遺囑。

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

因此種遺囑缺乏載體固定,所以一旦發生糾紛很難舉證加以證明。而且這種遺囑形式只能在危機情況下才能使用,同時還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且遺囑人未死亡,遺囑人能夠用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無論是否另立遺囑,口頭遺囑歸於無效。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正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書面遺囑。

與上述四種遺囑形式相比較,公證遺囑是國家公正機關出具的,形式最為嚴格和規範,因而最能保障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實務中,公正遺囑是證明遺囑人之真實意思表示最有力和最可靠的證據,因此一旦發生糾紛,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能夠推翻該公正遺囑所載明的內容,否則法院一般會以此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是公證遺囑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公證書容易破損、丟失,或者在被遺囑人家人發現後會節外生枝,引起不必要的糾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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