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遗嘱内容被家人看见,还怕保管不当弄丢了…别慌,现在可以办理“遗嘱证”了!

2015年有一则刷爆朋友圈的微信文章,文中的杭州姑娘小丽是独生子女,父母去世后,她想把父母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可没想到的是,由于父亲先于奶奶去世,且父亲没有留下遗嘱,导致父亲财产的一部分由奶奶继承,奶奶去世后,这些财产又由小丽父亲的兄弟姐妹转继承。

一大圈绕下来

作为独生女的小丽

竟然没能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

小丽的这番遭遇

让大家对遗嘱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百年后个人遗产分配问题所作的事先安排与规划,有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等多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不管是从专业性还是效力的优先性来说都更胜一筹。

但即便是做了公证遗嘱,在实际生活中还是会遇到很多不确定因素。

当事人1

同志,你们的公证书都用A4纸制作装订的,可我们要保管好几十年呢?我怕丢了,丢了还能补办吗?

当事人2

同志,你们的公证书作用虽大,可是内容这么详细、具体、明确,我有时还是有点顾虑的,我怕万一被家人看见了,反而节外生枝。有些事,做者无意,看者有心,我还是希望在身前最大限度地保持遗嘱的私密性。你们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近期,杭州市国立公证处针对立遗嘱人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的这些问题,推出了“遗嘱证”这一增值服务,让遗嘱内容“生前保密,生后公开”。

什么是遗嘱证?

遗嘱证是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在原遗嘱公证基础上新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是公证遗嘱保管的全新方式。

担心遗嘱内容被家人看见,还怕保管不当弄丢了…别慌,现在可以办理“遗嘱证”了!

对于在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将根据您的遗嘱公证为您颁发一本小证书,也就是遗嘱证,表明您在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

遗嘱证外观与护照大小相仿,每本遗嘱证都有一个唯一编号,证书上除了您的名字和遗嘱公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之外,啥都没有哦。

立遗嘱人大可以将这本遗嘱证与房产证、户口本等重要物件存放一处,百年后再来发挥作用。

遗嘱证究竟有哪些好处呢?

优势一:它体积小、保管方便、不易损坏,保管再长时间也不怕。

优势二:它不透露遗嘱内容,不会引起继承人之间的隔阂与不快,更不会让你的遗嘱继承人恃宠而骄。

优势三:公证机构提供免费遗嘱保管服务,不用担心原件丢失,后顾无忧。

优势四:遗嘱人死亡后,由公证机构向所有法定继承人公开宣读遗嘱,当场确认遗嘱效力,避免被排除继承权的继承人事后拒绝签字。

优势五: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提供遗嘱继承公证和不动产权证书过户等延伸服务,一站式为你解决遗产过户烦恼。

温馨提醒:遗嘱证目前与遗嘱公证相配套,实行预约服务制。当事人可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向公证人员提出是否需要同时办理遗嘱证。

随着全社会法律观念的普及

以及个人财富的增加

遗嘱的意义及价值日益凸显

那么 遗嘱都有哪些形式?

怎样订立才有效?

不同的形式 分别有哪些利弊?

一起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解读:

一提到遗嘱,很多人都会觉得忌讳,以避而不谈为妙。其实不然,在当今社会,如果人们生前没能订立遗嘱,不仅不能反映其本人的真实意愿,也会使各继承人之间因遗产产生各种纠纷。所以我们必须意识到生前立遗嘱的必要性,但往往很多情形,遗嘱会出现条件不符,格式不对,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等问题。

那么,如何订立遗嘱才能避免出现上述问题,才能符合法律规定呢?下面我将带大家了解一下与遗嘱有关的知识。

(一)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二)遗嘱的形式及利弊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这种遗嘱虽然操作起来方便快捷,在生活中也被人们广泛使用,但其实存在很多弊端,特别是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很难把握。实务中,也经常出现遗嘱人去世后,遗嘱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因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发生纠纷,闹得不可开交。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

代书遗嘱虽能弥补遗嘱人不认字也不会写字或者身体原因不能书写情况的漏洞,但为了避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歪曲,在法律上是设置了非常严格的程序。

近几年来,由于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缺乏对遗嘱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很多“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最终被法院宣告无效。

录音遗嘱

此种遗嘱形式虽然简便易行,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录音遗嘱关于在场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都没有规定。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

且录音设备及磁带质量的好坏、遗嘱人的发音、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均会影响录音磁带的音质,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导致录音遗嘱的内容难以听清或难以辨别,而引起争讼,影响遗嘱。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因此种遗嘱缺乏载体固定,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举证加以证明。而且这种遗嘱形式只能在危机情况下才能使用,同时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且遗嘱人未死亡,遗嘱人能够用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无论是否另立遗嘱,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正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与上述四种遗嘱形式相比较,公证遗嘱是国家公正机关出具的,形式最为严格和规范,因而最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实务中,公正遗嘱是证明遗嘱人之真实意思表示最有力和最可靠的证据,因此一旦发生纠纷,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推翻该公正遗嘱所载明的内容,否则法院一般会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是公证遗嘱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公证书容易破损、丢失,或者在被遗嘱人家人发现后会节外生枝,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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