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立遺囑,法官看了這證據,判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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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立下一份遺囑

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也許絕大多數人都會毫不猶豫地說:

當然無效


“精神病人”立遺囑,法官看了這證據,判遺囑有效!


然而

一份精神病人出具的遺囑

從“無效”到“有效”的轉變

給人們帶來了哪些警示呢

今天

Hi法來問您解答

“精神病人”立遺囑,法官看了這證據,判遺囑有效!


“精神病人”立遺囑,法官看了這證據,判遺囑有效!

高氏三兄妹,大哥高富,二哥高帥,妹妹高美。高富一生未婚,膝下亦無子女,因身體原因常年住在回龍觀醫院,曾被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起居由高帥夫婦照顧。高富於2011年9月20日與其單位簽訂了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某號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2014年3月27日,高富去世,生前留有親筆遺囑,百年之後自己名下的房屋歸二弟高帥夫婦所有。三妹高美聽說大哥去世後前來要求分割大哥遺產,為此訴至法院。

二哥稱自己平時照顧大哥,大哥生前住院費用、生活開支及購房款都是二哥自己出錢,並向法院提交了大哥生前立遺囑時的錄像和照片,大哥沒有將自己的財產分給三妹,所以三妹沒有資格分取大哥的遺產。

三妹卻主張大哥生前有精神疾病,並向法院提交了大哥生前的住院病歷,主張大哥訂立遺囑的時候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立遺囑沒有法律效力,大哥的遺產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法定繼承,所以理應有自己的份額。但法院卻最終判決遺囑有效,房產歸高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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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高富曾被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為何所立遺囑還有效?


“精神病人”立遺囑,法官看了這證據,判遺囑有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也就是說: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換言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如果符合自書遺囑有效的條件,即使其本人後來沒有了行為能力,其所立遺囑仍屬有效。

通觀高富生前病歷材料,其在書寫遺囑前後雖被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但病歷材料均註明其意識清楚,並且二哥高帥提交了大哥高富書寫遺囑時的視頻及照片材料,在未有明確意見確定高富書寫時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三妹雖主張大哥高富立遺囑的時候沒有行為能力,但其卻沒有證據證明大哥立遺囑時是精神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所以,法院認可大哥高富所立的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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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中怎麼證明立遺囑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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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繼承人立遺囑時,往往年齡較大且易患有阿茲海默等腦部疾病,當事人往往以老人患有疾病,立遺囑時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為由對遺囑真實性提出異議,進而主張老人所立遺囑無效。而繼承發生爭議後,老人已經去世,要查明事實會很困難,所以立遺囑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老人立遺囑前應做體檢或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以證明具備行為能力,且立遺囑的時間與體檢或診斷結果出具時間相差不宜過長。而保留遺囑的繼承人也應同時保留好老人的體檢報告或診斷證明書,同時可採取錄像方式證明老人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必要時可以錄下老人日常行為,並以此來確定老人的行為能力。

二、立遺囑時可以召集所有繼承人和見證人在場,由老人當場書寫遺囑並向所有繼承人和見證人說明遺囑內容和自己的精神狀態、意識等,在寫好遺囑後由繼承人和見證人共同簽字,表示對遺囑內容和老人行為能力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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