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
贛州公安重拳出擊各類涉黑涉惡違法犯罪
尤其是涉及民生領域的涉黑惡犯罪
更是依法嚴懲、絕不放過
2019年1月3日
興國公安打掉一“氣霸”惡勢力犯罪團伙
並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
4月1日下午
興國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一起強迫交易罪案
一個壟斷興國縣工業用氣供應的
“氣霸”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
被判刑!
4月1日下午,興國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某、李某、陳某等“氣霸”惡勢力犯罪團伙涉嫌強迫交易罪一案。社會各界群眾、政法系統幹警、被告人家屬五十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持續了三個小時。
起訴書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李某、陳某三人為迫使縣經濟開發區某通訊設備公司在其經營的氣站購買工業氣體,採取在該通訊設備公司門口蹲守、跟蹤或“舉報”、惡意製造交通事故、威脅恐嚇貨車司機、干預外地氣商將氣體供應給該通訊設備公司等手段,使該通訊設備公司無法從外地購買到工業氣體,導致該通訊設備公司只能從李某經營的氣站購買價格明顯高於同期周邊地區的工業氣體。
自2016年至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劉某、李某、陳某強迫該通訊設備公司交易的數額共計人民幣15萬餘元。由此形成了以劉某、李某、陳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且三家氣站壟斷定價進行強迫交易,致使興國縣的氣體銷售單價明顯高於周邊縣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李某、陳某為達到壟斷興國縣氣體價格、阻止外地氣體銷售商進入興國市場的目的,共同多次採取蹲守、跟蹤、惡意製造交通事故、威脅恐嚇等手段,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構成強迫交易罪,依法應予懲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三、被告人陳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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