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免稅,正確理解銷售額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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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免稅,正確理解銷售額很關鍵!

在增值稅的政策體系內,銷售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本次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以銷售額作為判別指標,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指標為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指標為不超過30萬元,因而納稅人必須正確理解什麼是銷售額,以及它在不同場合的含義。

1、銷售額不是會計收入,也不是企業所得稅收入,而是增值稅下計算銷項稅額(一般計稅)或應納稅額(簡易計稅)的計稅依據,它本身是不含增值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2、銷售額產生的前提是發生應稅銷售行為,亦即發生納稅義務,如果納稅義務沒有發生,即便收到了款項也不應申報納稅,自然此時也就不存在銷售額的概念。

例1 :某小規模納稅人建築企業在入場前收到發包方支付的預付款,根據財稅〔2017〕58號文的規定,此時尚未發生納稅義務,預收款不應確認為銷售額。

3、納稅人發生某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行為,出於穩定稅負等因素的考慮,現行政策允許差額計稅,即以納稅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允許差額的項目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發佈)第一條第(三)項第9點:

「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4、要特別提醒的是,差額計稅銷售額的確定方法,是「先差後除」,也就是先按照含稅價款計算差額,然後再按照本納稅人適用的徵收率進行價稅分離。

例2 :某小規模納稅人建築企業2019年1季度收取工程進度款206萬元,向業主開具普通發票,支付勞務分包款198萬元,取得對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180萬元,稅額18萬元,稅率為10%。則該小規模納稅人本季度的銷售額為:(206-198)÷1.03=7.77萬元,而非206÷1.03-198÷1.10=20萬元。

5、原政策體系下,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銷售額的判斷標準是差額前的口徑,4號公告改為差額後的口徑,大大增加了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範圍。4號公告第二條:

「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上文例2中的小規模納稅人如為按季度納稅,則可享受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6、儘管4號公告已明確,可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享受免稅政策,但作為一般納稅人登記門檻的500萬元銷售額標準,卻不能按照差額後的口徑來執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這一標準並未被4號公告所突破,因此,當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前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必須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同樣的道理,如果現一般納稅人要想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前連續12個月或者連續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不得超過500萬元,這個500萬元也是差額前的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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