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刚性兑付本来就是一个伪命题吗?

木脑壳26


刚性兑付不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这一现象在中国金融业曾长期存在。

 

1:刚性兑付在中国信托业曾长期存在:刚性兑付主要是发生在信托业内的潜规则(银行的理财计划也在此列),其意思是说信托机构拿到投资人的资金后,一定要“偿本付息”。在2007年至2015年中,虽然有银监会出台“新两规”,但由于经济成长、市场繁荣,信托业从2万余亿元的规模迅速成长到25万亿元,导致大量市场主体不愿意“第一个打破刚兑”并丧失投资人信任。在这一阶段,大量信托公司采用的办法主要有,自己垫付+第三方转让。

2:以“资管新规”为代表的强监管不再“容忍”刚性兑付:自2016年发布资管新规,“强监管”下的监管层明确规定“绝不可继续刚性兑付”,这对信托公司形成了极大的外部压力。同时相配套的政策也不再单纯限于信托业,清理银行资金池、限制同业合作、央行建立“超级账户”等,都从外部收紧了整体金融业操作刚性兑付的空间。与此同时,经济下行与业绩收缩,很多信托公司也不再具备自己垫付的能力,因此,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行业规则开始显化。

3:刚性兑付本身应该退出历史舞台:投资尤其是信托投资,本身就是市场行为,从全世界范围看,没有任何金融机构可以做出这样的承诺。而且从监管体系上看,承诺零风险在实务中本身就不可能,承诺本身对同业来说有夸大销售之嫌,有破坏市场秩序之嫌,有误导投资人之嫌。而中国投资者群体,也应该接受“投资有风险”的基本常识,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理性选择。

4:现阶段刚性兑付还有许多注意事项:除对机构进行强监管、严禁刚性兑付之外,应该尽快明确“卖者是否尽责”的评价标准,应该尽快推动司法系统完善不同主体的权利界定(如尽快形成一批信托投资纠纷的判例)。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还有一个巨大的任务就是投资者教育,不能刻意选择性忽视风险提示、不能片面强调利益受损而恶意维权等。


西安金融棒棒糖


大范围是,在房地产,政府融资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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