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被負債”!夫妻共同債務立法步入十字路口,何去何從?

廣州人曾某,至今在為一宗前夫離婚後導致自己“被負債”的案件奔波。

在廣東乃至全國,有此遭遇的人不少,她們對所負的債務不知情、未簽字,頭上頂著共同的帽子——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受害者。

今年4月1日,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施行15週年。近年來,圍繞其中第24條“生死存亡”的討論和“鬥爭”一直沒有停止過。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出臺,宣告第24條“名存實亡”。

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正處在立法進程中。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步入立法的十字路口。它將向何處去?


離婚後“被負債”!夫妻共同債務立法步入十字路口,何去何從?


“被負債”的人生

一段婚姻,惹得曾某的生活“一地雞毛”。

曾某經人介紹與金某相識,1985年登記成為夫妻。2005年,兩人婚姻出現危機,當年5月,曾某與丈夫簽訂夫妻財產協議,約定金某每月需給家用及供孩子讀書1萬元至孩子高中畢業,金某在外的一切商業活動、所有債務與曾某無關,雙方的債權債務各自承擔。

2008年3月7日,這場持續了23年的婚姻走到盡頭,當日,曾某與金某簽訂離婚協議並在廣州辦理了離婚手續。

然而,離婚沒有給曾某帶來解脫,反而是夢魘的開始。

她的前夫金某是廣西梧州某公司(以下簡稱“梧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也即她離婚前一年,梧州某公司向梧州當地法院起訴,要求金某償還兩筆欠款。

最終,當地法院以生效判決和調解書的形式分別確認金某賠償梧州某公司24萬餘元、63萬餘元。

曾某位於廣州的一套房隨後被查封。曾某提出執行異議,認為該房屬於她本人所有,金某的債務屬於其個人債務,與她無關,但被法院裁定駁回。

2009年1月,曾某向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起訴要求確認24萬餘元、63萬餘元屬於前夫個人債務。

2017年底,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最終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理由是:該債務形成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曾某主張有財產約定,但該約定中仍明確金某每月給付1萬元家用,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分別財產制,並且曾某2007年初一次性將所欠銀行貸款還貸完畢,當時曾某與金某仍是夫妻,上述支出屬於家庭大額支出,曾某未能舉證證實金某的收入未用於家庭共同開支。

生效裁判所依據的,正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由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臺,2004年4月1日實施。

其中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離婚後“被負債”!夫妻共同債務立法步入十字路口,何去何從?


專家表示,它的出臺、實施解決了一些現實問題。

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司法實踐中出現較多的情況是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藉以逃避債務。第24條在此背景下誕生。

按下葫蘆浮起瓢。“假離婚、真逃債”現象基本得到遏制,但新問題來了:有的夫妻在離婚前故意與他人簽訂虛假債務“坑”另一方,導致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

曾某介紹,她所在的微信群——“24條公益群廣東省群”中,受害者約八成為女性,其中有廣東知名大學的教授、企業前老闆娘等,她們的涉案金額有的達數千萬。

“名存實亡”的第24條

實際上,近年來,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帶來的新問題的反映沒有停止過。

據統計,2016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針對第24條的審查建議。全國兩會期間,不少全國人大代表也圍繞該條規定提出建議。

為做好代表建議和公民審查建議的辦理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於2017年6月召開座談會,邀請提出建議的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參加,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研究,推動解決有關問題。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明確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

“這個補充規定表明了人民法院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要求法官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必須認真審核,這對於防止和減少一些案件當事人‘被負債’還是有一定積極作用。但該補充規定沒有從實體方面解決‘被負債’問題,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作出改變。”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李明舜教授向記者表示。

201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2017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有45位全國人大代表分別聯名提出五件建議,要求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關於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的規定進行審查。

為回應社會關切,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共四條,明確:一、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一致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既“共債共籤”);二、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三、債權人能夠證明屬夫妻共同債務的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四、適用範圍。

“這個司法解釋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被負債’問題,在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舉證責任上,都向正確方向邁進了一大步。我認為實施以來效果是好的。”李明舜說。

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遊植龍律師向記者表示,上述新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實際上宣告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死亡”。

“倒在了黎明前。”曾某不無感慨:2017年底廣州法院終審判決了她的案件,不久,新司法解釋出臺了。

立法將往哪兒去?

未來,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方向在哪兒?

李明舜告訴記者,經過立法研討會研討,學者們目前形成了一些共識:一是用於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債務,應當以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為原則、個人債務為例外。二是日常生活之外的債務,應當以認定個人債務為原則、共同債務為例外。

也就是說,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範圍所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僅有幾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一是屬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即共債共籤;

二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另一方為受益者的債務,此時,可以在受益範圍內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是共同的被監護人實施侵權行為帶來的債務,原則上應當屬於共同債務,比如共同監護的小孩打傷其他小孩造成的債務;

四是夫妻用於共同經營的債務,這在很大程度上要由債權人舉證。

201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來到遊植龍所在的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夫妻共同債務立法工作進行專題調研。

座談會上,遊植龍提出了七點建議。關於被監護人侵權之債,遊植龍進行了細化:

夫妻關係正常,屬於共同監護不力導致的債務,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例如,夫妻尚未離婚,共同監護的孩子打傷其他孩子造成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夫妻關係不正常,比如夫妻分居期間或離婚後,一方拒絕另一方親近、探視子女,導致另一方無法正常行使監護職責的,一方監護下的孩子因侵權所負債務,不宜作為共同債務。

遊植龍還提出,夫妻一方因承擔法定撫養義務產生的債務,原則上不能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比如,夫妻一方對父母的贍養費支出、對與前妻所生子女的撫養費支出等。

李明舜說:“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社會關注度高,我相信立法機關在未來的立法中一定會回應社會關切。”

來源 | 羊城派

圖片 | 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實習生 | 周子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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