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这些行为明令禁止

4月8日,记者从成都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管委会获悉,《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3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城市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实现自然资源持久保育和合理利用,高质量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

分三类管控和保护

新建、改建建筑物最高一般不超20米

《保护条例》所称城市森林公园,是指位于四川省龙泉山脉成都段,四至界限东经104°5′38″至104°36′17″、北纬30°12′29″至30°57′14″内,规划范围1274.8平方公里的城市中央公园。

《保护条例》规定,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区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凡列入负面清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核准选址、批准用地。

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由生态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生态游憩区构成,实行分区管控、分类保护。具体功能分区由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保护条例》明确——

生态核心保护区:

面积不得少于360.0平方公里,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除必要的国防、应急救援、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外,禁止新建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生态缓冲区:

面积不得少于528.0平方公里,以发展现代农业为主,允许适度建设符合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配套设施。生态缓冲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整体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二米,局部建筑一般不得超过十五米。其中,超过十二米的局部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生态游憩区:

面积不得超过386.8平方公里,以景观建设和游憩活动为主,允许适度建设符合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特色小镇和景区化游憩园。生态游憩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整体高度一般不得超过十八米,局部建筑一般不得超过二十米。其中,超过十八米的局部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筑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特色小镇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建筑高度控制按照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执行。

同时,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城市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和耕地。禁止擅自改变城市森林公园内的农用地用途。

5大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在生态保护与管理方面,《保护条例》明确下列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严禁进行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龙泉驿区龙泉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龙泉花果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

金堂县红旗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简阳市龙泉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

城市森林公园设计的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禁止露天烧烤

村民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

《保护条例》明令禁止下列行为——

禁止破坏生态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

禁止擅自在城市森林公园内进行放牧、 捕捞、采药、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

村(居)民生活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烧荒、燃放孔明灯,或者在非指定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野炊等野外用火行为。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生态核心保护区和生态缓冲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香蜡纸烛。

禁止在树木、岩石、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载体上涂写、刻划等影响景观风貌的行为。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禁止擅自在城市森林公园内放生外来入侵物种等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

森林、林木被毁

需补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

违反《保护条例》规定,在城市森林公园内实施违法建设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扣押用于违法建设的施工设施、设备。

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市、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损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致使园林绿地及地上花草树木受到损毁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成都晚报—成都发布记者 林姝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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