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合同詐騙罪被判刑且仍在服刑期的邵某某因涉嫌另一起合同詐騙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經秭歸縣檢察院審查依法批准予以逮捕。
案情回顧
自2015年1月至2016年底,邵某某在秭歸縣代理某品牌啤酒銷售期間,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虛假信息,以高息為誘餌,向20多名被害人借款409.354萬元。之後,邵某某攜款離開秭歸到深圳,並更換了手機號碼,致使被害人與其無法聯絡。2017年12月25日,邵某某被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截止目前已服刑1年3個月。
同期,邵某某於2016年10月經人介紹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5%,借期一個月,由尤某某在借條上和借款合同保證人欄簽字,事後邵某某、尤某某未予償還。2017年9月被害人李某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尤某某告上法庭,並申請追加邵某某為被告參加訴訟。邵某某因經濟犯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而該案所涉借貸發生在判決書認定的犯罪期間,可能涉嫌經濟犯罪。據此,法院於2018年11月20日依法駁回李某某的申請。2019年2月25日李某某報案,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並從邵某某服刑的監獄將其押解回秭歸看守所執行刑事拘留。
批准逮捕
2019年3月7日,該案由秭歸縣公安局提請秭歸縣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承辦案件檢察官經過審查查明,邵某某以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被害人李某某借款,用於借新還舊,支付高額利息及其他消費開支。因不能償還債務,於2016年11月21日逃跑,並更換聯繫方式。截止案發,尚欠被害人李某某1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沒有歸還。
承辦案件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合同詐騙的事實,與被害人李某某簽訂協議,騙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涉嫌合同詐騙,且該筆犯罪事實系漏罪,犯罪嫌疑人尚在服刑期,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偵查當中。
問題一:什麼是漏罪?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後,又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判處的罪。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數罪,對一人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數罪併罰。
問題二:有漏罪的犯罪分子刑期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例如:
<table> <tbody>已判決罪名為搶劫罪刑期9年
總和14年,決定執行12年
已服刑3年
還將執行刑罰9年
漏罪為故意傷害罪刑期5年
問題三:為什麼李某某申請追加邵某某為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被告人被駁回?
首先,我們需要區分民間借貸糾紛和合同詐騙有什麼不同。
<table> <tbody>類別
借款人與貸借人相互關係
借貸原因
是否願意歸還
不能按期歸還原因
民間借貸糾紛
互相信任、往來的親友
遇到困難,一時無力解決
不否認借貸關係
設法歸還,但有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
合同詐騙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編造虛假信息,高利息誘惑
企圖逃避還款
攜款潛逃,大肆揮霍或賭博
本案中,邵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是經過中間人介紹認識,以高利息引誘李某某借款。且邵某某編造資金週轉不周借款原因,實則是為了借新還舊,支付高額利息及其他消費開支,並在無力償還欠款時逃跑。均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檢察官提醒
由於合同詐騙本身具有隱蔽性、欺騙性,在簽訂借款或其他合同時,尤其需要提高防範意識。一要多方蒐集對方信息,著重獲取對方經濟實力、履行能力方面的信息。二要充分利用政府職能部門及金融系統資源,核實對方提供的資信材料及用於抵押的物品票據的真實性。三要對那些不熟悉的交易對象儘量避免聽取對方的空頭或遠期承諾。一旦遇到對方侵犯了自己的權益,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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