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澳大利亚法院首次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随着中澳两国的移民互通与贸易发展,两国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有人的地方自是江湖,自然也就产生了一些牵涉到两地家庭或者商业法律的纠纷。我们律师行常常被很多小伙伴问到: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澳大利亚执行呢?


上周,澳大利亚法院首次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中国的判决书在澳洲执行此前(在被告抗辩前提下)并无先例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国外判决是可以在澳大利亚通过《外国判决法案1991》或普通法实现承认与执行的。然而, 中国和澳大利亚并没有签订互惠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除外),至今未曾有过在被告抗辩的情形下被澳大利亚法院通过普通法承认的先例。有过的唯一先例是在被告无抗辩的情况下法庭准予的。


上周,澳大利亚法院首次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中国判决在澳洲执行的理论条件

1. 中国的法院在案件开始时对被告有司法管辖权。

2. 中国诉讼里的被告于与澳大利亚诉讼里的被告是相同的。

3. 判决为“金钱判决”- 即金钱纠纷。

4. 中国法院的判决是法院做出的终局判决。


上周,澳大利亚法院首次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即便中国法院的判决满足上述要求,且初步看来可在澳大利亚获得执行,但澳大利亚法院仍有权力基于下述理由而拒绝执行该判决:该判决的获得过程存在欺诈行为、如果执行该判决会违反澳洲公共政策、或澳洲法院认为被告在中国案件进行时没有被赋予自然公平原则。在严格的条件下,此前未有中国法院的判决能在被告抗辩的情况下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先例。


上周,澳大利亚法院首次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而就在上周,由安润律师行(Accuro Legal) 悉尼团队所代理的客户,成功获得了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承认客户中国判决的有效性,成为了中澳司法史上的一道里程碑。

澳大利亚中国判决书执行的首例

安润律师行代理的S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司)在中国向Z女士(中国公民)提供了3笔贷款,Z女士到期未还,而且为逃避债务离开中国移民澳大利亚。S公司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判定S公司胜诉并要求Z女士偿还贷款。 S公司在中国起诉Z 女士时,由于Z女士本人已不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只能通过公告形式送达诉状。

判决生效后,Z女士未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然而, 在执行时法院发现Z女士在中国的不动产和资金已远不足以偿还S 公司的债务。

由于Z 女士在澳洲有资产,原告远赴澳大利亚与Z女士交涉,但Z 女士完全否认了债务的存在。由于中澳两国的法律体系不同,而且语言上的沟通障碍,S公司在刚开始诉讼时走了不少弯路,最后找到了安润律师行委托其向澳大利亚的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中国的3个判决。


上周,澳大利亚法院首次承认并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Z女士在诉讼一开始便激烈抗辩, 她表示在原告起诉当日她自己已不在中国境内、 她从来不知道自己被起诉、 而且在中国签署的3分借款合同全是在原告武力威胁下签署的、 甚至在自己提交给澳大利亚法庭的答辩材料里声称3分判决均是通过中国法庭内幕交易的情况下取得的。在澳大利亚的诉讼规则里,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反驳被告提出的这些质疑对办案律师的证据梳理能力和经验都是要求极高的。而且, 澳大利亚的诉讼除法案外非常依赖案件先例, 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原告的申请着实是一场硬仗。

值得庆祝的是,经过原被告双方律师在法庭上针对证据与法律根据的激烈辩论后,原告所提出的证据与法律理由被法官全数认可。澳洲法院认为由于被告在中国被起诉时仍是中国公民,她当时人不在中国并不影响中国法院对她所有的司法管辖权。被告所提出的武力威胁行为是她应该在中国诉讼里提出,不是澳大利亚的执行程序里提出的。而且,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如果被告之前不知道原告在中国起诉了自己并获得判决的话,她可以在知道之日起的某段时间内向中国法院申请撤销该判决,但被告并没有这么做。

最后, 在2019年2月27日,法庭判决要求Z女士履行其在中国法院判决下的所有义务:

Suzhou Haishun Investment Management Co Ltd v Zhao & Ors [2019]VSC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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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于被告的激烈抗辩,以前没有被测试过的教科书理论终于得到了证实。当然,个案的成功并不能意味着今后所有的中国判决在澳洲都能得到认可和执行,但终究是中澳司法互通的新一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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