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長被查舉報調查者 反腐“能人”反被調查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記者近日獲悉,廣東省檢察院機關服務中心原調研員郭雄借調至省委巡視組辦案期間,大肆索賄受賄,後被調查對象舉報,終為自己的“小聰明”付出代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開的判決書顯示,郭雄因犯受賄罪被中山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為房所困”開口要錢

據瞭解,郭雄生於1962年,研究生學歷,原是廣東省檢察院機關服務中心調研員,2014年6月至2018年4月借調至省委巡視組,其中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參與省委第三巡視組對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區的巡視,負責重要線索、重點人物、重要問題的核查工作。

法院查明,2015年元旦前後,郭雄在被借調至廣東省委第三巡視組巡視深圳期間,利用負責調查原深圳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呂某與榮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某涉嫌違法問題線索的工作便利,接受宴請,向楊某索要人民幣300萬元,並交代由外甥張某對接。2017年8月,郭雄得知呂某被立案審查後,指使張某將上述錢款退還給楊某。至郭雄案發前,張某實際向楊某退還220萬元。

據呂某的證言稱,2014年11月,巡視組郭雄約其會面,問其與哪些老闆比較熟,當其說到楊某時郭雄很感興趣,要求會面。2015年元旦前,三人一同吃飯,期間郭雄說自己沒車沒房,生活拮据,後其離開抽菸時看見郭雄與楊某單獨聊天,後來得知郭雄向楊某要了300萬元。楊某也稱,當時郭雄稱自己“住一間很破的房子”。收錢後,郭雄對涉及榮超地產的有關問題進行淡化處理,沒有建議繼續重點關注。

充當掮客成箱現金往家裡搬

法院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郭雄被借調至省委第三巡視組參與巡視深圳期間,接受深圳市綠景房地產公司董事長黃某請託,通過向呂某及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主任王某等人協調關係,為該公司計劃開發的深圳市福田區下梅林村墳場用地置換事宜提供幫助。

2015年元旦後,為感謝郭雄的幫助,黃某表示願意購買一套房產送給郭雄。郭雄看中廣州市越秀區江月路15號1905房屋及江月路13號B35車位後,黃某安排其外甥李某、司機林某先後兩次給郭雄送去現金600萬元。證言稱,當時黃某曾讓司機林某載李某用紙箱、編織袋將400萬元現金搬到郭雄家裡。

郭雄為掩蓋收受房產的事實,與黃某約定由黃某的朋友陳某代持該房產。隨後,黃某通過陳某支付剩餘購房款100萬元及稅費70萬餘元。過戶手續完成後,陳某將相關房產證件交給郭雄,郭雄裝修房屋後搬入居住。

副市長被查舉報辦案人

2017年8月,省檢察院在查辦原深圳市委常委、原常務副市長呂某案過程中,呂某實名舉報郭雄職務犯罪,省檢察院紀檢組即對郭雄展開初查。2018年3月25日,省監察委對郭雄進一步調查並於6月1日立案。郭雄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屬代為退繳贓款人民幣50萬元。

對郭雄的辯護人提出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不屬索賄以及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見,經查,郭雄主動向楊某索要300萬元的事實,有郭雄多次、穩定的供述、楊某的證言證實,郭雄庭審時亦對該指控不持異議,應予確認。郭雄作為巡視組成員,收受調查對象賄款後對有關問題作淡化處理,即為調查對象謀取利益,對辯護人認為該宗指控不成立的意見,不予採納。另對辯護人提出郭雄全部退贓的意見,經查,其案發前把賄款還給行賄人的行為屬掩飾犯罪,不屬退贓。

法院認為,郭雄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郭雄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於是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廣州市越秀區江月路15號1905房、廣州市越秀區江月路13號B35車位、退贓款人民幣5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查封的辦案機關依法處理。繼續追繳郭雄未退還的其餘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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