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入住宅被判刑,拆迁公司不能再干违法强拆之事!

拆迁公司五名男子强行闯入徐先生夫妇家中,强迫二人对拆迁事宜进行谈判,导致徐先生颈部和四肢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而其中两名拆迁员则在冲突中被徐先生扎伤。朝阳法院一审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张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受伤的两名员工则被另案处理。

暴力拆迁我们讲了有很多,尽管法律上禁止暴力拆迁,但是由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冲突乃至血案,仍不时见诸报端。一些地方政府现在学聪明了,不直接主持拆迁,而是把这项棘手的工作承包给拆迁公司,这些拆迁公司采取的手段就没有那么“光明正大”了,他们五花八门的逼迁手段,令被征收人应接不暇。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虽说法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在现实生活中,拆迁人员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获刑的案例少之又少。因为在大多数人的“常识”中,拆迁人员进入住宅调查拆迁是很正常的事情,被默认合法,但我们要明白,即使警方进入我们的住宅也需要持有合法的手续。

上述视频中的案例,最终结果是拆迁方获罪,这样的判决让人感到意外,因为现实中很多手段更恶劣的暴力拆迁事件,别说能够抓住罪魁祸首,被征收人能不获罪就谢天谢地了。当被征收人在正常协商不成,没有更好的途径维权时,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面对暴力拆迁进行武力抗争就无法避免了。

但在更多情况下,被征收人面对暴力拆迁采取“以暴制暴”的手段后,却被以防卫过当,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关拘留、关押甚至判刑,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见的多了,知道暴力抗拆没有“好下场”,这就导致人们在面对违法拆迁时忍气吞声,很多合法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便只剩下上访这条漫漫长路。


强入住宅被判刑,拆迁公司不能再干违法强拆之事!


其实上访并不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我们要了解,拆迁人员暴力强拆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1、渎职罪

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是玩忽职守造成恶性强拆事件的发生,可能构成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非法入侵罪

拆迁人员直接闯入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可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非法入侵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文案例中的拆迁人员便构成了非法入侵罪。

3、故意伤害罪

因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造成被征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受到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毁坏财务罪

因政府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并不是写在纸上给人看的,只有在生活中发挥作用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被征收人在了解了以上法律后,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拆迁方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可以直接报警请求警方处理。

如果“强入民宅”犯法,都能够像本案中的判决一样,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拆迁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话,法律原则就能够成为开发商和拆迁人员熟知的常识,深入人心,那么很多“拆迁悲剧”都可以避免,开发商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为所欲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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