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强拆农民合法房屋?上法院又该告谁?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农民们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也不签订补偿协议,一般都会有受委托的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进行强制拆除,当房屋被强拆,土地被强占后,农民们想要维权,却不知应该起诉谁。那么在征收过程中,谁有权强拆农民们的合法房屋?到时候起诉的话适格被告又是谁?

一、谁有权强拆农民合法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万典律师认为,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拒不交出土地,那么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同意后土地管理部门便可以组织人员实施强拆。

综上所述,在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拆农民合法房屋。


谁可以强拆农民合法房屋?上法院又该告谁?


二、合法房屋被强拆后应该告谁?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拒不交出土地或房屋的农民们作出书面的征收决定、限期拆除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行政法律文书。

但在万典律师办理的大部分案件中,由于很多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法律意识淡薄,农民们在还没有收到任何相关的政府文件的情况下,合法的房屋便遭遇强制拆除,因而无法通过行政行为的署名认定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

万典律师认为,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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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诉期限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以上讲的是农村合法建筑的强拆,如果是违法的建筑,那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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