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因醫療過錯導致死亡,是否屬於“意外死亡”

在一般情況下,人身保險中的意外傷害保險與重大疾病保險之間的保險範圍是不存在交叉重疊的。但在特殊的情況下,也會發生“重疊”。

比如:在重大疾病治療過程中,因醫療過錯導致死亡,是否屬於意外傷害保險中約定的“意外”。

答案是:也屬於“意外”。有案為證。

保險糾紛:因醫療過錯導致死亡,是否屬於“意外死亡”


案件經過:

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妻子劉某先後為丈夫邢某在某人壽保險公司承德支公司投保了“***兩全保險”、“**人生終身壽險(分紅型)A款(2014版)”、“附加**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A款(2014版)”。上述保險的身故受益人為妻子劉某。

2016年6月下旬,丈夫邢某因肝血管瘤入住承德某醫院住院治療。在醫院為邢某行切除術中,邢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保險糾紛:因醫療過錯導致死亡,是否屬於“意外死亡”

丈夫邢某死亡後,妻子劉某等親屬,將醫院訴至法院,經調解,醫院對死者家屬進行了經濟賠償。

隨後,妻子劉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經審查,認為邢某是因疾病死亡,不屬於保險事故,拒絕賠償。

妻子劉某不服,訴至法院。

保險糾紛:因醫療過錯導致死亡,是否屬於“意外死亡”

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邢某的死亡是否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因遭受意外傷害身故。

案涉的“***兩全保險”保險合同第10.7項及的“**人生終身壽險(分紅型)A款(2014版)”保險合同第13.6均指出,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邢某在醫院做手術過程中,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失血性休克”系在手術過程中發生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傷害,且“失血性休克”亦不屬於邢某自身的一種疾病,故邢某的死亡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因遭受意外傷害身故。

同時,保險公司不能舉出邢某的死亡屬於自身原因所致的證據,亦無證據證明邢某的死亡是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

最終,判令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

承德法眼提示大家:

一旦發生保險公司拒賠的情況,一定不要放棄理賠的希望。可以考慮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爭取自身合法權益的最大化。本案中,妻子劉某就是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歷經一審、二審,其主張均獲得人民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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