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在大學操場上發生

意外,在大學操場上發生

吳之如/漫畫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大學,響應國家號召將學校的圖書館、體育場館、博物館、校園景點等校內資源,向社會公眾開放。然而,社會大眾進入大學校園,勢必會陡增大學安全管理的風險,意外事故不可避免。那麼,大學開放校內資源,發生意外事故,責任如何分配?

江蘇省蘇州市人郭峻峰,年近花甲,家住蘇州一所技術大學附近,其妻在技術大學擔任宿舍管理員。郭峻峰每天晚飯後都會到技術大學的操場跑上一圈。一次跑步時,郭峻峰不幸被在操場上踢足球的劉澤源撞倒致殘,郭峻峰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澤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而劉澤源則認為,技術大學在開放操場管理過程中存在過錯,且郭峻峰本身未履行注意義務,也存在過錯,所以應當由學校和郭峻峰共同承擔責任。那麼,大學操場對外開放,發生意外事故責任誰擔?

踢球的撞傷跑步的

技術大學的操場,是按標準田徑場規格建設的,外圍系橢圓形跑道,內部系長方形綠茵場,位於橢圓形兩端,連接綠茵場與跑道的為紅土區域。為了響應國家推進《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號召,發揮學校田徑場的功能,同時也為周邊居民提供良好的鍛鍊場地,技術大學將該操場定時向社會公眾開放。

為加強對操場的開放管理,技術大學制定了《田徑場管理規定》。該規定第5條載明:場地保持專用。踢足球只限在足球場內,其他場地禁止踢足球,足球門嚴禁隨意挪動。第7條載明:課外活動時間免費向本校教師、學生開放……在學校操場的門邊,還立有一塊告示牌,載明:“室外運動場對外開放時間: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8:00-18:30;室內運動場對外開放時間:全部(上課時間除外);收費標準:籃球場5元/人/次、排球場10元/人/次、足球場10元/人/次……”

2016年7月16日傍晚,足球愛好者劉澤源與同伴來到技術大學的操場準備踢足球,操場邊的門衛向劉澤源等人收取了每人10元的費用。可是,劉澤源等人來到操場時,綠茵場地已被他人佔用,劉澤源便與同伴們在操場橢圓一端位於跑道內部的紅土區域踢球。

那天,郭峻峰吃過晚飯後如往常一樣進入操場跑步,門衛沒有向郭峻峰收取任何費用。

18時許,郭峻峰在操場的跑道上慢跑到劉澤源等人踢球區域的附近。說時遲那時快,劉澤源在背向郭峻峰跑動接球后,急速轉身時右手手肘撞到郭峻峰左腹部。當時,郭峻峰並無不適,便繼續向前跑步。幾分鐘後,郭峻峰感覺被撞部位開始疼痛,於是匆匆趕到在技術大學擔任宿管員的妻子處。

稍作片刻休息,疼痛症狀不但沒有好轉,反而更加劇烈,郭峻峰就在其妻的攙扶下回到操場,找到了劉澤源交涉。由於對撞擊的過程說法不一,雙方短暫交涉後,郭峻峰便報了警。

接到報警後,公安機關迅速趕到現場處警,劉澤源面對警察的詢問,承認雙方曾有過身體接觸。隨後,劉澤源將郭峻峰送往急診治療,經診斷為脾破裂。當晚,郭峻峰在醫院做了脾切除術。因此次意外事故,郭峻峰住院9天,合計花費醫療費近2萬元。

索賠引發糾紛

經過幾個月的治療和休養,郭峻峰身體基本康復後,聘請律師找到了劉澤源,以其受傷系劉澤源直接撞擊造成,劉澤源系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全部的侵權責任為由,要求劉澤源賠償他所有的經濟損失。

而劉澤源認為,自己是購票進入校內踢球的,無任何過錯,而郭峻峰擅自進入操場,其本身也沒有履行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錯。且技術大學在開放操場管理過程中也存在過錯,郭峻峰的損失應當由技術大學和郭峻峰本人共同承擔,故拒絕郭峻峰提出的賠償請求。

由於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2016年11月23日,郭峻峰向蘇州市虎丘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劉澤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0項經濟損失共計31萬餘元。

在訴訟過程中,依據劉澤源的申請,虎丘區法院將技術大學追加為共同被告。

“技術大學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針對郭峻峰的訴訟請求,劉澤源辯稱。他認為,技術大學的管理人員稱18:30以後才允許其他購票人員或教職人員進入操場,而接警時間是當天18:22,說明技術大學未盡到管理義務,在不可以進入的時間使得郭峻峰能夠擅自進入操場。

另外,技術大學操場外所豎立的告示牌上清晰顯示“課外活動時間限對本校教職工和在籍學生開放,謝絕外來人員進場地活動”“課外活動開放時間是19:00”,故技術大學在本案中存在過錯。

“本人是在購票並得到校方管理人員允許後進入的,管理人員聲稱可以在跑道上隨便踢球,且校方管理人員明確告知,下午18:30之前不允許踢球人員之外的其他閒雜人員進入場地。”在法庭上,劉澤源辯解道。

另外,劉澤源方還指出,技術大學未在體育場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或者禁止業餘人員踢球的標誌,也未在體育場任何位置張貼《田徑場管理規定》,且《田徑場管理規定》第7條明確禁止其他人員進入。因此,根據侵權法的基本理論,經營組織者的責任重於非經營者。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的應有之義應該包含學校建立嚴格的門衛制度、加強安全巡邏、建立出入登記制度等。

劉澤源的矛頭直指技術大學,而被追加為共同被告的技術大學也提出了自己的辯護意見:一是學校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學校的操場沒有安全隱患,且本案已有明確的侵權主體,應由侵權人劉澤源向郭峻峰承擔賠償責任;二是事發當天是暑假期間,所以劉澤源所稱一系列課餘、課外時間均不成立;三是學校對外開放操場系基於國家關於學校體育設施必須對外開放的要求,國家也允許學校在特殊場地如足球場、籃球場等收取少許的費用,校方向劉澤源收取的是足球場使用費每次10元,所以劉澤源只能在足球場上鍛鍊;對於田徑場,學校是免費開放的,沒有任何禁止性規定,任何人都可以進入鍛鍊。

訴訟中,依郭峻峰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郭峻峰的傷殘等級、誤工、護理、營養期限及護理人數進行鑑定。2017年2月23日,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郭峻峰因意外事故致脾破裂,經行脾切除術後,構成八級殘疾。

三方按份擔責

虎丘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足球運動是一項速度較快、競爭激烈的對抗性運動,對場地有較高的要求,本不適宜在綠茵場地之外進行,更不適宜在人員密集的場地進行,劉澤源對此應為明知,卻仍在與跑道緊密相連的紅土區域踢球,而事發時正處於暑假傍晚,跑道上運動、休閒的人員本身較多,更增加了意外事故發生的風險;並且,其在接球過程中背向跑道快速移動、接球后迅速轉身,對可能撞到跑道上人員的風險放任不管,因而對於本起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故其對郭峻峰的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

同時,技術大學作為操場的管理人,按照國家規定將校內體育設施對公眾開放本無不妥,適當收取費用也無可厚非,但紅土區域並非綠茵場地,不能作為足球場地使用,但其既未在醒目之處設置警示標誌及警示用語,又未對劉澤源等人的不當行為加以糾正及制止,因而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過錯,故其對郭峻峰的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

另外,郭峻峰作為成年人,對周邊環境的潛在危險本應有一定的預判能力,其在操場跑道慢跑,本應注意到與跑道緊密相連的紅土區域正在進行的足球運動,如其施加一定的注意義務、遠離危險區域,本可避免事故的發生;並且,事發時紅土區域處於郭峻峰可察範圍內,其對於背向自己跑動的劉澤源未能及時避讓,因而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行為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是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郭峻峰因本起事故產生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9項經濟損失共計29萬餘元。

綜上,法院認定由劉澤源對郭峻峰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技術大學對郭峻峰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郭峻峰自行承擔20%的責任。

2017年9月14日,虎丘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澤源賠償郭峻峰各項損失17萬元,技術大學賠償郭峻峰各項損失5.8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劉澤源不服,向蘇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我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雙方是否發生碰撞,完全是郭峻峰的單方陳述,缺乏證據證明,且當事雙方陳述不一,原審判決認定我方在背向跑動接球后轉身時右手手肘撞到郭峻峰的左腹部缺乏依據。根據郭峻峰的陳述,其在發生碰撞後又在操場跑了兩圈,去學校宿管處約40分鐘後發現腹痛才返回操場,並非判決書中描述的數分鐘之後,在此期間很難排除其他原因導致他受傷的可能性。”劉澤源上訴稱。

另外,劉澤源認為郭峻峰並非技術大學的教職工或者管理人員,根據學校規定,事發時間段其無權擅自進入足球活動場地,因此其本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

“另外我在購票以後進入體育場,其管理人員承諾該時間段內不會有跑步人員進入,由於足球場中央場地被聯賽球隊佔用,管理人員告知可以在跑道上踢球。技術大學從未提示紅土區域禁止踢球,其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是造成本案發生的重要原因。”劉澤源對於一審判決認定自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頗感委屈,認為技術大學疏於管理也是發生相撞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劉澤源認為,本案事故的發生完全是因為郭峻峰的擅自闖入和不加註意,以及技術大學未盡管理義務造成的。對於己方來說,本案屬於意外事件,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即使按照過錯原則分擔責任,原審法院判決己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也明顯過高。故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郭峻峰的訴訟請求。

蘇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事故發生時劉澤源與郭峻峰發生身體碰撞並導致後者脾臟破裂有相應證據能夠證明,依法應當予以認定。劉澤源與其同伴從事足球運動的區域並非專門場地,而是體育場中與跑道緊密相連的紅土區域,附近從事慢跑、散步的人員較多,而足球運動對抗激烈、跑動迅速,對周圍環境會產生一定的危險性。劉澤源作為專業的足球運動愛好者應當對此具有一定的預知,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

由於劉澤源未盡到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導致其在背向跑動過程中與郭峻峰發生身體碰撞造成對方受傷,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一審法院認定其承擔主要責任並無不當。郭峻峰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操場上慢跑時應當注意觀察周圍環境,遠離危險區域,避免損害的發生,其自身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一審法院判決其自行承擔20%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另技術大學作為體育場地、體育設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盡到安全提示和管理、制止等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同樣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劉澤源主張本案屬於意外事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近日,蘇州中院依據法律的規定,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公共場所要樹立安全意識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學校響應國家號召,將圖書館、體育場館等校內資源向社會公眾開放。學校開放的這些資源,作為公共資源的一部分,服務社會、資源共享,是高校應有之責。尤其是,當前社會公共資源嚴重不足,有序開放校園資源,確是極好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校開放自身優質公共資源,也是向社會提供了一個涵養城市文明的有效載體。

然而,學校資源向社會大眾開放,勢必造成社會大眾進入大學校園,意外事故不可避免,由此造成的後果,應當如何歸責,成為社會關注的話題。

在本案中,讓撞人的小夥子去賠償傷者,這點大家可能都非常好理解。那為什麼判決校方要承擔責任並且賠錢呢?對此,承辦此案的法官提出,學校作為操場的管理人,按照國家規定將校內體育設施對公眾開放本身並無不妥,而且這也是很好的一種行為,適當收取一定的費用也是無可厚非的,但是這並不代表學校開放操場以後就喪失了管理的職能。

因為,紅土區域並非綠茵場地,本身不能作為足球場地使用,但學校既未設置警示標誌及警示用語,而且明明知道操場綠茵場地已經有他人在進行足球比賽了,就不應該放劉澤源等人進去。並且,面對劉澤源等人在紅土區域踢球的不當行為,也沒有及時地糾正和制止。所以,學校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

作為社會公共資源,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校園“開門”助力社會體育發展是好事一樁,如何把好事辦得更妥帖,校方首先應該更明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一些高校推出相應措施,對於外校鍛鍊人員,學校辦理了公眾責任險。一旦發生人身財產安全事故,若判定校方有責任,保險公司會給予一定補償。如此舉措,可以成為學校的借鑑之舉,以分散因學校開放校內資源所帶來的風險。

(文中涉案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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