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見的“白蠟歲” 銀錠

2004年11月, 四川省巴中中學一名教師攜來一隻銀錠, 據稱為外地徵集品, 求為釋讀銘文。筆者經初步鑑定和研究, 認為這是一枚比較稀見的明代歲貢官銀錠,因見識疏淺, 特就教於方家。

一、銀錠的特徵

此錠造型為船形元寶狀, 通體罩一層薄薄的灰黑色包漿, 重1850克, 含銀95%以上。銀錠面大底小, 束腰, 兩端外弧上翹,通高65mm。錠面連雙翅通長132mm、寬72mm、束腰處63mm,錠面可見水波紋由外側有序向內收縮, 中央形成一小塊不規則的收口凹陷。雙翅可見澆鑄過程中銀液層層堆積而自然形成的麻布紋, 狀若等高線, 翅沿因銀渣堆積而凹凸不平。銀錠從錠面到錠底厚36mm, 底部略平, 長65mm, 遍佈不規則的蜂窩狀空洞。

銘文位於錠面, 為鏨刻陰文, 豎寫兩行共十四字:“江都縣徵完十三年白蠟歲五十兩”。字痕深約1mm, 手感平整, 應該是在銀錠鑄造過程中錠面銀液尚未完全冷卻時由銀匠用鏨刀鏨刻上去的。

稀見的“白蠟歲” 銀錠

稀見的“白蠟歲” 銀錠


二、銀錠的斷代

近年來, 由於銀錠的收藏與研究逐漸升溫, 偽品和半偽品隨之增多。此錠從鑄造工藝、銘文特點及內容等特徵判斷, 當屬真品。問題是, 此錠為徵集品, 沒有伴出文物;雖有14字銘文,卻仍未明確其鑄造年代, 因此要進一步確定其價值,首先必須斷代。

從銀錠形制上看, 明代以前, 白銀在作為貨幣流通當中,曾被鑄成圓形或橢圓形餅狀、長條或束腰板狀等各種形狀, 自明代起, 船形元寶才成為主要形式。1955 年春, 四川洪雅縣明墓出土銀錠120餘件, 均為元寶形① 。雖然“銀元寶” 之稱始於元朝, 但元朝的銀錠多為束腰砝碼形, 形制扁平, 部分雖有周緣突起, 但四角均呈銳角, 如廣西博物館藏1979年藤縣出土的19件元代銀錠、②河北懷來縣1966年出土“行人郭義” 元代銀錠等。③從銘文的製作辦法看, 明代是銀錠銘文經歷變革的時期。明以前銀錠上面的文字主要是陰文, 而且多是鑄造後鐫刻上去的。直到明中葉仍沿用這種辦法, 後來便兼用陽文, 最後漸漸變成大多采用砸印或鑄成陽文的方式, 清代以及民國時期就少見事後刻上去的銘文了。在政府沒有正式用銀錠作為普遍的支付工具以前, 銀錠上鐫刻的銘文字數通常較多, 用來說明銀錠的來源、重量、銀匠姓名等, 常與一時一地一事有關④ 。如前文提到的洪雅明墓出土銀錠, 上面都有陰刻銘文, 字數從十幾個到五六十個, 大多數是正德年間所鑄, 少數鑄於嘉靖初年, 說明銀錠來源為犯人罪米的折銀數或徵實的折銀數等, 幾乎都有銀匠姓名。

再從銘文內容看, 此錠銘文包括地名“江都縣”、銀錠性質“徵完… …白蠟歲”、年代“十三年”、重量“五十兩” 等基本要素, 但它與同時代的其他銀錠銘文相比, 又較為簡略。首先, “十三年” 前應該有年號, 明代在位超過13年的皇帝多達九位;其次, 銀匠姓名闕如;此外, “徵完” 一詞在銀錠銘文中比較少見, 常見的是“徵收”, 如洪雅明墓出土銀錠中有銘文“長泰縣徵收正德十六年分常平米價拾兩正 提召官吳秉剛 該催同吉 銀匠郭廷” 。經多方查找資料, 1968年, 浙江餘姚明袁煒墓出土的4件銀錠中有一件銘文格式與此錠非常相似, 也是船形元寶, 錠面鏨刻陰文: “直隸鳳陽府宿州靈壁縣徵完, 嘉靖三十八年稅系折絹銀伍十兩。嘉靖四十年四月□日, 知縣郭大綸, 司吏胡嶽, 大戶肖言, 銀匠楊文”, 豎寫六行。⑤明初幣制一度禁用金銀, 《明太祖洪武實錄》卷之二五一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 然而白銀的使用,至少在洪武末年便已盛行。後來政府也不得不用白銀來作支付。正統元年(1436), 朝廷準令南方的浙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各布政司範圍內不同舟楫地方的米麥用白銀折納;⑥景泰三年(1452) 七月又曾令京官俸給準價折銀;⑦正德以後, 官吏的俸給,十分之九用白銀, 十分之一用銅錢, 嘉靖以後, 白銀更是在幣制中成為主流, 各種銅錢都需和白銀髮生聯繫, 規定比價, 大數用銀, 小數才用錢。

明嘉靖四年(1525), 稅收開始用銀,“令宣課分司收稅, 鈔一貫折銀三釐, 錢七文折銀一分, 是時鈔久不行, 錢亦大雍, 益專用銀矣。” 《明會要》卷三五《課程四》:“嘉靖十四年, … …每二十兩傾成一錠。”又“四十一年……每五十兩煎成錠, 轉解太倉, 以備文武官員折俸等項支用。” 袁煒, 史稱“青詞宰相” , 嘉靖十七年取得會試第一, 殿試第三, 從授編修入仕。⑧其墓隨葬的4件銀錠, 應該是靈壁縣徵收的絹稅銀上繳後作為俸祿發放給京官袁煒的。

此錠銘文直稱“徵完十三年白蠟歲五十兩” , 可見當時租稅折納白銀已經非常之普及, “徵完” 一詞意即“徵收交納” , 說明這就是江都縣地方政府在所轄範圍內徵收稅款, 再煎鑄成五十兩的大錠以轉解太倉之用的。綜合以上因素, 筆者推斷這件銀錠的鑄造年代大致在十六世紀。

三、“白蠟歲” 問題

現在我們應該可以認定, 這件銀錠為江都縣地方政府徵收並上繳的官銀無疑。然而, 在過去已經發表的實物銘文上, 還不曾見“白蠟歲” 的記載。那麼究竟是“白蠟歲” 還是“白蠟稅”它又在明代十六世紀的財稅體系中佔據什麼樣的位置呢 都是需要探討的問題。

江都縣始置於漢代, 為戰國時楚之廣陵邑, 三國時廢, 晉復置, 故城在今江蘇江都縣西南四十六里處。唐代時江都城毀於水患, 便遷至今所, 位於長江北岸四十里的運河西岸。宋之江都縣屬於淮南東路揚州治,元代為河南省揚州路治, 明代屬南京省揚州府治。⑨地處長江下游三角洲地帶的江都縣地理環境優越, 歷來是有名的繁華之地, 農業發達, 交通便利, 商貿繁榮, 尤以鹽業運輸為盛。

白蠟, 又名蟲白蠟、蟲蠟、川蠟, 中國特產, 是白蠟蟲(E ricerus pela) 雄蟲吸吮寄主植物(主要是女貞樹、白蠟樹) 樹液後分泌的蠟質經精加工而成的固體蠟, 具有熔點高、硬度大、性質穩定, 不溶於水, 防潮、防鏽、潤滑、著光以及癒合等特性, 可用於製造蠟模、上光、防鏽以及中藥配方等。其藥用可作傷口癒合劑、止血劑, 單獨使用或與其他藥劑合用內服可作強壯劑、鎮靜劑。中國在漢魏時期就已經開始放養白蠟蟲和加工利用蟲白蠟了, 在四川、湖南、陝西、浙江、江西、湖北、兩廣以及雲南等地都有生產。每年5、6月間, 人們就將蠟蟲用紗布或油桐樹葉等包裹起來綁在寄主樹上,待其吸取樹上的養分、分泌蠟質形成蠟條,等蠟蟲化蛹再羽化成成蟲, 成蟲腹囊裡的兩根白色尾絲伸出蠟條之外, 就表示蠟花成熟,可以採收了。蠟花多在9、10月間採收, 除了蠟質外, 還包括蟲屍等物, 必須經過多次沸水熬煮, 方能得到各種不同類型的蟲白蠟,如淨頭蠟、二蠟、三蠟、米心蠟、馬牙蠟等。⑩在我國現行的稅收體制中, 白蠟是與木材、竹材、松香、生漆等一道, 作為林產品收入, 放在農林特產稅中徵收的。11

值得注意的是, 李時珍曾在《本草蜜蠟》中說: “蠟乃蜜脾底也, 取蜜後煉,過濾水中, 後凝取之, 色黃者俗名‘黃蠟’ , 煎煉極淨色白者為‘白蠟’ , 非新則白而久則黃也, 與今時所用蟲造白蠟不同。” 由此可知, 當時還有一種白蠟, 是蜂蠟的一種。這種蠟是由工蜂腹部蠟腺分泌出來的蠟, 是構成蜂巢的主要成分, 其用途與蟲白蠟非常接近, 也可用於製作藥膏、化妝品、上光以及蠟模等。有趣的是, 在《明史》或地方誌等文獻中, 都記載的是“黃白蠟”, 從上述材料中我們知道, 不管銘文中的“白蠟” 是“黃白蠟” 的簡稱, 還是“黃白蠟” 即蜂蠟或蜂蠟與蟲白蠟的混合, 總之它是屬於一種地方土產, 特性功能也差不多。有明一代是中國賦稅制度改革的重要時期, 歷來研究者對田賦、鹽課等關注頗多, 這件實物材料帶給我們關於十六世紀朝廷對地方土產徵收情況的信息, 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

明初, 地方土產是放在裡甲正役中徵收的。洪武十四年, 全國推行黃冊裡甲制度,其下的徭役, 分為裡甲、均徭、雜泛三種。裡甲役, 又稱裡甲正役, 是以裡甲為單位而承擔的徭役, 應役的主要內容, 據《明律》記載為“催辦錢糧、勾攝公事” , 12 此外, 還有一項重要任務, 是出辦“上供物料” 。“每歲里長以其甲之十家, 出辦上供物料及支應官府一歲經常泛雜支費”。13 “上供之物任土作貢, 曰歲辦”。14 這種“上供物料” 實質上不是徭役, 而是一種進貢, 故又稱“歲貢”, 包括向皇宮、兵部、工部等提供生活上、軍事上、生產上的各種用品、原料和地方特產。據載, 當時福建省上供的物料就包括各色羽毛、皮角、弓弦、箭、絲、紅白糖、藥味、細茶以及黃白蠟等。《明史食貨六》專門記載“上供採造” 之事, 其中記載:“世宗(嘉靖皇帝) 初, 內府供應減正德什九。中年以後, 營建齋醮, 採木採香, 採珠玉寶石, 吏民奔命不暇, 用黃白蠟至三十餘萬斤。又有召買, 有折色, 視正數三倍” 。15 銘文中的“白蠟歲” 就是作為歲貢的白蠟, 並非“稅” 之通假。

明朝中葉, 朝廷對稅田、戶口的失控以及賦役黃冊制度的破壞, 直接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收入, 也激化了社會矛盾, 於是, 從正統至嘉靖末年, 各地紛紛進行以賦役合一、賦役折銀為趨向的賦役制度改革。東南地區是明朝賦役的重心區域, 一系列的賦役改革也大都在這一帶首先推行。從文獻記載看, 江都縣所在的長江下游三角洲地區, 主要有周忱針對官田重賦問題施行的“平米法”, 徭役改革寓於田賦改革之中。而江浙以外的地區, 徭役改革的核心則側重在徭役方面。如廣東等省針對裡甲役的“均平銀”, 政府每年核定徭役出辦供應諸項的開支總額, 向現年輪值的裡甲編派徵錢。政府把各種支費分成三類固定下來,“一曰歲辦, 蓋每年必用之常也;二曰額辦, 蓋二年、三年或四年、五年一用之數也;三曰雜辦, 蓋取無常備預以待不時之需也”, 這三類支費經複核後編造《永平冊》,政府照冊徵銀。福建地區的“綱銀” 法與“均平銀” 類似, 正德十五年(1520) 御史沈灼巡按福建, 又對綱銀法作了整頓, 推行“八分法”, 即把原裡甲正役中的上貢物料另外分離出來單獨徵派。嘉靖《安溪縣誌》載:“國朝物料俱於該年裡甲丁銀出辦, 至御史沈(灼) 奏準各縣每米一石, 人丁一丁,歲徵八分, 通融各縣該辦之數, 就於八分內支解。” 《漳浦縣誌》雲: “正德間御史沈灼行八分法”, “民米一石, 準丁一丁, 貢料以丁米對編……每丁石歲徵物料銀八分充歲辦,惟差役仍舊十年一事。” 這樣一來, 過去需要上貢實物的“歲辦” 就變成與人丁、糧產對應的八分銀按年徵收了。16

經過明中葉一系列的賦役改革, 賦役合一、賦役折銀的趨向日益明朗, 在此基礎上, 萬曆九年(1581) 張居正下令在全國推廣一條鞭法, 以此作為全國正式通行的賦役制度。據《明史 食貨志》記載: “一條鞭法者, 總括一州縣之賦役, 量地計丁, 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 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 量為增減;銀差, 則計其交納之費, 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 以及土貢方物, 悉併為一條, 皆計畝徵銀, 折辦於官, 故謂之一條鞭。” 張居正的一條鞭法雖然在中國賦稅制度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際改革在操作中還有很大侷限。在京師首先就由於利益關係十分複雜, 宮廷堅決反對全面的稅收改折。除了保存下來的稅糧、棉絨、棉布、馬草等項目仍由實物支付外, 實際上在明王朝滅亡之前, 有些地方仍然要上繳漆、茶、蠟、金屬、弓、箭等。明代的最後一位尚書倪元璐在1635年力圖要把這些供應物資折銀, 但卻並未成功。1643 年, 明廷已經是搖搖欲墜, 他作為戶部尚書, 又舊事重提,但在他開列的58個要求折銀的項目中, 由於太監的反對, 只有8項最終獲改折。17 以這樣一個明代中葉的賦役制度大改革為背景, 再看這件銀錠上的銘文, “江都縣徵完十三年白蠟歲五十兩”, 至少帶給我們這樣一些信息:首先, 在揚州府治下的江都縣,“白蠟歲” 是按年徵收的;其次, “白蠟” 已由歲辦的土貢實物改成折銀徵收;第三, “白蠟” 這樣瑣細的課目還沒有與其它上供物料進行合併, 遑論計畝徵銀。由此可見明代賦稅制度之特點, 色目繁雜, 多小額收入, 且各地千差萬別, 財政管理水平比較低下。

註釋:

① 劉遠志: 《四川洪雅縣明墓出土的銀錠文字》, 《文物參考資料》1956年5期。

② 於鳳芝:《廣西博物館館藏元代銀錠》, 《中國錢幣》2000年1期。

③ 張馳著: 《河北貨幣圖志》124頁, 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7年11月。

④ 彭信威著: 《中國貨幣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8年11月。

⑤ 王蓮瑛: 《浙江餘姚明袁煒墓出土銀錠》,《中國錢幣》2000年1期。

⑥ 《明史》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七《食貨五》。中華書局點校本, 1974年版。

⑦ 見《續文獻通考》, 轉引自彭信威著《中國貨幣史》第七章。

⑧ 《明史》第八十一卷《列傳》, 中華書局點校本, 1974年版。

⑨ 臧勵等編《中國古今地名大辭典》, 商務印書館。

⑩ 《中國大百科全書 農業I》115 頁“蟲白蠟” 條, 1990年第一版。

11 《中國大百科全書》光盤1. 2版“財政 金融 稅收 價格” 中“農林特產稅” 條。

12 嘉靖重修《明律》卷四《戶律 禁革主保里長》。

13 《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九十二《福建二》。

14 15 《明史》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食貨六》, 中華書局點校本, 1974年版。

16 鄭學檬主編: 《中國賦稅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9月。

17 倪會鼎:《倪文正公年譜》, 粵雅堂叢書本。轉引自黃仁宇著《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阿風、許文繼、倪玉平、徐衛東譯, 三聯書店20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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