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害人不浅,此次出手治理既“准”又“狠”

“套路贷”害人不浅,此次出手治理既“准”又“狠”

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首次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针对老年人、学生者将从重处罚。(4月9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套路贷”自出现以来,由于操作隐蔽、获利快、收益高,害人不浅。这类活动一般以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为诱饵引受害者入瓮,然后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者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再以各种暴力手段来催债,对受害者对其家人造成严重伤害。

例如,四川乐山一名女大学生借7000元被催还36万元,就是“套路贷”团伙获取巨大暴利、严重损害借款人权益的典型案例。这类案件已经引起多地公检法高度重视,一些地方警方已破获相关案件,一些地方法院也对这类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如判处无期徒刑。

但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再加上之前对“套路贷”界定不清,导致打击此类犯罪现象缺乏统一认识。此次有关方面联合发布的意见,可以说击中了“套路贷”的要害,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犯罪分子也能有力痛击形成震慑。

上述意见包括3个方面12条举措,笔者以为,主要体现在“准”与“狠”。所谓“准”,意见不仅首次界定了“套路贷”的概念,而且明确了“套路贷”与其他民间借贷关系的本质区别,还总结公布了“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至少有两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认识、防范“套路贷”具有指导意义。这类犯罪团伙过去之所以能得逞,原因之一是受害者缺乏相关常识,没有意识到“套路贷”陷阱重重,只有准确认识才能避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对办案机关有重要指导价值,有利于形成统一认识。

“套路贷”害人不浅,此次出手治理既“准”又“狠”

所谓“狠”体现在多方面,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最终“一场空”。而且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更有震慑作用。

再如,以老年人、在校学生等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这一点既“准”又“狠”,因为老人对这种新型犯罪缺乏警惕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所以过去受害者以这两类人最多。只有从重处罚才有望保护弱者。

过去,面对情形相似的“套路贷”违法行为,某些办案人员由于认识不统一,对有的犯罪分子判十几年,对有的判无期,不仅惩罚力度不够,对社会警示教育也不够。上述意见公布后有望避免轻罚、轻判的情况。这对那些仍然从事“套路贷”的犯罪分子是有力震慑。

笔者建议,上述意见最好进校园、进课堂,向在校学生普及相关知识。同时,要进社区让老年人多了解。只有如此,才能遏制“套路贷”“市场需求”。另外,在有关方面如此重拳打击下,不排除“套路贷”改变套路继续害人,这需要有关方面严防“套路贷”变异。

对部分急需用钱的借款人,金融机构应尽量满足。当然,借款人也不能借钱消费,或者借钱赌博等。而打击“套路贷”除严刑峻法外,还要从互联网入手。

“套路贷”害人不浅,此次出手治理既“准”又“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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