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心裡話,我希望分手以後,“前妻”的生活更幸福!

昨天傍晚,我去菜地摘了一點菜,附近的阿姨告訴我說,我“前妻”(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因為相處七年,她一直不同意正式辦理結婚證)的男人前天來我的菜地摘蘿蔔。她對那個年男人說:“不要亂摘別人的東西!”那個男人就沒有摘,然後就離開了。我說,以後那個男人來我的菜地摘菜,您不要講他了,就當成沒看見,因為我的菜自己吃不完。我就是喜歡業餘時間種菜,但是自己種的菜哪裡吃得完呢?

事實上,前妻也經常來我的菜地摘菜,而且我把這種事情當成很正常。分手大半年了,她還經常來我的菜地摘菜,至少說明我對她還有“使用價值”啦。

前妻是主動拋棄我的。既然是她主動拋棄我,至少說明兩個問題:一個是我沒能讓她滿意,我不是她心目中最理想的人、最愛的人,所以她離開了我。如果是這種情況,說明我配不上她,說明她對我的拋棄是因為我的能力不足造成的,所有我不能怪她;第一種情況是,可能她對我的拋棄是她的一種“錯誤”。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她離開我以後可能會後悔。既然她離開我是一種錯誤,那麼她會承受因為自己的錯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那麼這種損失是她,而不是我。所以,不管是哪一種情況,我覺得對於拋棄我的前妻都不值得去嫉恨她,而應該為她祝福。應該希望她離開我以後生活得更好。如果是條件允許的話,甚至還應該適當地對她進行幫助和照顧。

事實上,我們分手以後,我給了她女兒(她和她前夫的女兒)讀大學6萬元,後來有一次,我叫她幫忙用她的驗鈔機幫我數一下1萬多元的鈔票,她就直接兜在了自己的錢包裡。前幾天,她在路上碰見我,叫我用車送她去一個地方辦事,結果她說想買一臺一萬元左右的三輪車。我又給了她5千元。當然是她主動要的,而不是我主動給她的。

不管怎麼樣,我都希望她離開我的日子裡,生活得更好!畢竟,這一輩子我們曾經過了七年“同床共枕”的生活。下輩子,無論我倆喜歡還是不喜歡,願意還是不願意,都不會再相遇!

說心裡話,我希望分手以後,“前妻”的生活更幸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