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有“你”吗?法院在找这些人,有案子要开庭或已判决!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

14个,判决公告27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9年4月9日(第一百二十二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523号

汪苏英(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永丰村):

本院受理原告陆利华诉被告汪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 0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高开封

联系电话:0571-588351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立预56号

徐建武(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双喜村中溪)、

单增(杭州市上城区南山路):

本院受理原告何兴华诉被告徐建武、单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补充证据、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075.7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吕攀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327号

赵建中(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新富路):

本院受理原告何惠晓诉被告赵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何惠晓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暂付利息3000元(利息要求支付至本金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9日15:0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379号

杭州富阳山华速递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尔夫路158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矿生诉被告杭州富阳山华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李矿生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风险违约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9日14:3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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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381号

俞晓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辰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晓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付清截止2019年2月5日拖欠的物业费13 008元及滞纳金9 105元,并偿付到被告付清费用之日的滞纳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7月19日上午9点00分整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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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686号

倪小林(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六一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仁娣与被告倪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陈仁娣补充提交的证据:银行业务凭证1份,借条原件2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许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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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673号

商富荣(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胥口村马家山):

本院受理原告商永汉诉被告商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商永汉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周伶俐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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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675号

商富荣(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胥口村马家山):

本院受理原告商永汉诉被告商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商永汉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该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周伶俐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591号

王勇(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建华社区二区59号):

本院受理原告盛国昌诉被告张烨良、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6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任艳晓

联系电话:0571-588397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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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061号

刘东林(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潘塘村大塘头):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和支行诉被告杭州富阳圣拓新能源有限公司、刘东林、许顺满、赵根凤、董学忠、裘雪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3份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杭州富阳圣拓新能源有限公司、刘东林、许顺满、赵根凤、董学忠、裘雪妹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利息68895.71元(期内利息8411.85元、罚息60060元、复息423.86元)(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11日),合计1268895.71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2月12日至清偿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期内利息8411.85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0.51‰计算);2、判令被告杭州富阳圣拓新能源有限公司、刘东林、许顺满、赵根凤、董学忠、裘雪妹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审判员:潘剑丽

联系电话:0571-5883970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350号

汪高通(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下图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贺飞飞诉被告汪高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701号

罗杰(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电站里):

本院受理原告朱圆圆诉被告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请求被告归还原告83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642号

包丽红(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兴村柏树下):

本院受理原告蒋友华诉被告包丽红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女儿蒋火燕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半承担,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10时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1308号

赵建春(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村):

本院受理原告金健儿诉被告赵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3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到2019年1月19日为16.8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6万元,暂总计32.2万元;2、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浙A257L7,车辆识别代号LVF3A24G0D3079227)优先受偿上述债务;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0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臧清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9年4月8日(第一百二十二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366号

王琪(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蒋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汪辉诉被告王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琪归还原告汪辉借款100 000元、支付原告汪辉借款利息24 000元,合计124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 780元,由被告王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陆利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4765号

袁国利(诸暨市安华镇浣丰村):

本院受理原告褚义庚诉被告袁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袁国利支付原告褚义庚货款189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被告袁国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金增儿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697号

陆丽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村潘村路):

本院受理原告何国民与被告陆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丽芳归还原告何国民借款本金15 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陆丽芳负担。原告何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陆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吴翰佩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175号

陈俊(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三村龙二剡溪路):

本院受理原告孙立申与被告陈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孙立申与被告陈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立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588号

孙福军(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甑山坞):

本院受理原告夏连凤与被告孙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福军支付原告夏连凤房屋租金及水电费共计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763号

赵建清(杭州市西湖区三阳村11组):

本院受理原告孙华军与被告赵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建清归还原告孙华军借款本金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建清支付原告孙华军借款利息1530元及从2018年9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本金15000元、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孙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孙华军负担14元,由被告赵建清负担21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839号

徐永孝(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风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军与被告徐永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永孝归还原告李文军借款本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永孝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李文军从2018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徐永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843号

徐永孝(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风村):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军与被告徐永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永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文军劳务工资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徐永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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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296号

陈瑶(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叶家社区汪家):

本院受理原告汪洪君与被告陈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瑶归还原告汪洪君借款本金8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汪洪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洪君负担9元,由被告陈瑶负担4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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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312号

翁智勇(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柯家湾7幢):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上海闸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翁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31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闸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并按年利率8%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上海闸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翁智勇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9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4120元,由被告上海闸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翁智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0571-5883514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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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972号

徐华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徐家村塘华):

本院受理原告蒋孝锋与被告徐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华丰归还原告蒋孝锋借款本金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徐华丰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蒋孝锋从2018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徐华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史燕芬

联系电话:0571-5883520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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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5998号

邵文扬(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杜墓村杜墓):

本院对原告温炳伟诉被告邵文扬、杨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文扬归还原告温炳伟借款20 000元,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温炳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邵文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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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848号

俞金国(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山路):

本院对原告杜木生诉被告俞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俞金国归还原告杜木生借款20 000元,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8年9月6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俞金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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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873号

沈立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43幢):

本院对原告朱建松诉被告沈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6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立华归还原告朱建松借款50 000元,支付按年利率6%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50元,由被告沈立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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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313号

吕万余(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岘新村):

本院受理原告俞关洪诉被告吕万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万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关洪借款64 400元,并支付以本金64 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暂算至2018年10月18日为7 6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602元,由被告吕万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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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315号

吕万余(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岘新村):

本院受理原告俞关洪诉被告吕万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万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关洪借款27 000元,并支付以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吕万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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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9)浙0111民初464号

王炎坤(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黄岭村里河坞):

本院受理原告曹根标诉被告王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炎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根标借款 5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炎坤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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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3763号

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车站路98号):

本院对原告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高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43 512.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支付原告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以本金343 512.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高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810元,保全费2 357元,合计9 167元,由原告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57元,被告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高洁负担8 810元。原告杭州西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赋安安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分公司、高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5883562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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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290号

徐旭华(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建设村渡船埠)、

汪心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

本院受理原告陆群峰诉被告徐旭华、汪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浙0111民初8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群峰借款180 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为22 500元);二、被告徐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群峰律师代理费10 000元;三、被告汪心华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83元,合计6071元,由被告徐旭华、汪心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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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098号

王建伟(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浦东)、

陈冬樱(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浦东):

本院受理原告方云贞诉被告王建伟、陈冬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2018)浙0111民初9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建伟、陈冬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云贞借款160 000元,支付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50 4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456元,由被告王建伟、陈冬樱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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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318号

张春花(兰溪市水亭畲族乡金印村杨田坞):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平诉被告张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国平借款 2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春花负担。原告朱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张春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陈琴霞

联系方式:0571-5883565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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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621号

孟关海(绍兴市越城区阜埠镇樊江村塘花荷花溇):

本院受理原告徐春诉被告孟关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孟关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春材料款204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204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72元,由孟关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周伶俐

联系电话:0571-588356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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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180号

沈旭妍(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沈店村金源街):

本院受理原告吴徐煜诉被告沈旭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吴徐煜要求与沈旭妍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吴徐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俞忠

联系电话:0571-5883565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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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682号

周益飞(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周家弄):

本院受理原告蒋秀平诉被告周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益飞归还原告蒋秀平借款人民币9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益飞支付原告蒋秀平借款利息6315元(按借款本金91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的借款利息9555元,扣减前期多支付的3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蒋秀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原告蒋秀平负担277元,被告周益飞负担223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 王金才

联系电话:0571-5883520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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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097号

吴穗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放马沙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与被告吴穗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法官提醒等。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穗增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 824.4元,支付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透支利息2 536.74元、滞纳金2 643.25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以本金19 824.4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穗增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律师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吴穗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马嶙侃

联系电话:0571-5883716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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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103号

倪建栋(诸暨市马剑镇金沙村金沙):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与被告倪建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法官提醒等。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倪建栋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 995.77元,支付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透支利息673.16元、滞纳金794.44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以本金5 995.77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倪建栋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行律师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倪建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马嶙侃

联系电话:0571-5883716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336号

沈曙光、张夏、沈子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381-3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妹为与被告沈曙光、张夏、沈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9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沈曙光、张夏、沈子晨归还原告黄小妹借款383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 045元,由被告沈曙光、张夏、沈子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叶磊磊

联系电话:0571-5883514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540号

宋志华(建德市乾潭镇包家庄台坞29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志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540号判决书:一、被告宋志华支付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79 605.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宋志华支付原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利息损失4 411.47元(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以79 605.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900元,由被告宋志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喻思洁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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