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市靈源張前棉塑廠

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晉江市靈源張前棉塑廠(組織機構代碼L45****3-7):

原告何金體與被告泉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獅市支行(以下簡稱農商銀行石獅支行)、第三人晉江市靈源張前棉塑廠(以下簡稱張前棉塑廠)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去向不明,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2018)閩0581民初535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如下:駁回何金體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何金體負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承辦法官:吳志生 書記員:林瑩瑩

聯繫電話:0595-88617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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