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江:17名出租房房東未按規定登記受處罰


晉江:17名出租房房東未按規定登記受處罰

泉州通客戶端2月9日訊(泉州晚報記者張曉明 通訊員陳耀宗)2月6日,晉江市公安局陳埭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現,陳埭鎮江頭村一出租房的房東丁某華未按規定對承租人楊某(湖北人)進行登記,立即依法對丁某華進行罰款。今年2月份以來,晉江市公安局已依法查處出租房的房東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案件共17起17人;其中,處罰出租房的房東明知租客來自疫情重點地區未按規定登記案件7起7人。

晉江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揮部也發佈了第11號公告,要求落實出租房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對承租人員的管控,如出租房發生漏報瞞報疫區來晉江人員,將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體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晉江:17名出租房房東未按規定登記受處罰

圖為警方正在檢查出租房登記情況

晉江警方提示:房東未按規定登記承租人等行為,公安機關將按照以下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福建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流動人口在信息採集或者居住登記申報時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負責採集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報送虛假的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按照虛假報送人數每人二百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負責採集信息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及時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採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將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時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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