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女买房必读!资深律师大数据分析告诉你

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借贷案件大数据分析

孙 韬 王根财

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是我国实践中常见的现象,即使子女结婚以后,父母仍会为子女购房而倾其所有。但离婚时如何认定该房屋,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应当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第三种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出资认定为借贷,因为父母一般情况下并不愿意在子女离婚时其出资购买的房屋被子女的配偶分割,故如果子女离婚,父母出资的部分,应当返还给父母。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对该出资款的认定系赠与还是借款,根据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不完全统计,通过裁判文书网收索关键词“父母出资、借贷、江苏”,可以收索到2013年至2018年判决书共计80份,符合本文研究标准的判决共有56份。其中,南京18份、常州6份、南通2份、苏州10份、盐城3份、镇江5份、连云港5份、淮安2份、徐州2份、宿迁2份、扬州1份。

具体分布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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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56份判决书样本研究,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应证据予以依法裁决后,最终判定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

认定出资款为赠与的有35份,即62.5%的判例认定出资款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认定出资款系借款的有21份,即37.5%的判例认定出资款系对夫妻双方的借款。

具体分布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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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情况

通过对56份判决书的研究,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其房屋登记情况主要有三种情况:

(1)53份判决书显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后,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2)2份判决书显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后,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其中,(2017)苏0106民初8480号案件中,出资看系男方父母出资后,但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2016)苏0703民初2882号案件中,出资看系男方父母出资后,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

(3)(2017)苏0114民初4085号判决书显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后,房屋登记在父母以及夫妻双方四人名下。房屋以父母、夫妻双方四人名义领取了产权证并确定为按份共有,父母各占1%份额,夫妻双方各占49%份额。

证据提交情况

通过对56份判决书的研究,对于此类型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通常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借条、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中,原告提交借条的案件有44个,占总数的78.6%;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的案件有35个,占总数的62.5%.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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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情况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借款成立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

在56份判决书中,原告能够提供借条、银行转账记录或证人证言等初步证据主张借款合意存在的案件有39件,占总数的70%。在这七成的案件中,主张借款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稍有瑕疵,且主张赠与的一方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赠与时,法院最终认定出资款系借款的案件有21件,占总数的37.5%。

出资款性质认定

1、出资款系借款

有的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的规定,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购房的行为应当视为赠与。但其前提是在当前房价高企,子女购房存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从扶助义务出发而作出的事实推定。若子女具有稳定的收入,已结婚多年,且其并非因无房而首次购房,作为父母并不必然存在为子女出资购房的义务。虽然在中国大部分地区,子女结婚,男方父母都要负责为儿子儿媳购置共有的房产,通过为他们购置共同的房产,不但传承财富,也以此来体现公婆对儿子婚姻的认可、祝福。但从法律的角度,该习惯不必然形成父母必须的义务。就财产的所有权关系而言,无论借贷还是赠与,均应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因为习俗而置财产所有人权利于不顾。因此,若父母不认为购房出资款系赠与,且子女并不具有婚姻法上的购房时的被扶助情形的前提下,认定父母与子女借贷关系成立。

在这类案件中,还有一个典型问题:先支付款项后出具借据能否视为双方存在借贷合议。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认为,借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明,但法律并不否定支付凭证本身的借贷合意的证明效力。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没有借据,一方当事人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而对方当事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同时,合同法并不强制规定借贷关系必然基于书面合同而产生,尤其就本案而言,基于当事人之间特殊的家庭关系,先付款后出具借条并非违反常理,其目的仅仅证明双方之间仅为借贷关系,而排斥赠与等其他关系。【(2015)连民终字第01205号】

2、出资款系赠与

(1)大部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该规定明确婚后父母出资性质原则上认定为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其他的意思表示。该规定不仅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符合我国现实国情,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相一致。在诉讼中,主张借款成立的一方提供的借条大部分都属于后补情形且只有夫妻一方签字,故认定出资款系赠与而非借款。

(2)此类案件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若当事人主张借款成立,应赋予当事人相较于一般民间借贷中之债权人更高证明责任。

首先,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与一般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之间关系不同,系属于父子、夫妻、公公与儿媳的关系;

其次,款项的用途与性质有别于一般民间借贷。在一般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系为生活或经营对外借款,至于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的实际用途,出借人一般并不知晓或掌握。而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其性质双方均已明知。在夫妻结婚时,考虑到夫妻结婚时参加工作时间不长、房价较高等原因,由双方父母特别是由男方父母提供资金赞助夫妻购买房屋,已成为当下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虽该种现象有啃老之嫌,不值得倡导,但确实客观存在;且此类案件起诉还款的时间点存在特殊性,通常发生于夫妻之间感情出现裂痕的情况下才会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综合考虑上述区别于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的特殊情况,大部分法院认为,若认定涉案款项为借款,应赋予当事人相较于一般民间借贷中之债权人更高证明责任。

综上所述,在通常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但父母与其子女之间存在借条的,如果该借条形成于离婚前,落款也有夫妻双方的签名,则借贷关系成立。若借款仅有子女一方签名的,能够证实是买房时形成的借条,且距离离婚时间较长,一般可以推定借款关系成立;若借条系诉讼前或诉讼中后补的,则无法证实买房时双方有借贷合意,故不能推定出资款系借款。

律师寄语: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是国情人情亲情的综合表现,一旦大额出资的法律性质没有书面约定以及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则把判断出资的法律责任交给了法院。面对具体案件,其实法院很多时候也是陷入两难境地,判决是赠与,则可能导致利益失衡,一方基于婚姻获得巨额财产;判决是借款,又有违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导致诉讼不诚信。

这样的案件往往是离婚纠纷而引发,那么如何解决此种问题,实践中可以在离婚案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出资多的一方适当多分财产来解决,而不是依靠借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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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 韬律师,法律硕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江苏省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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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根财律师,法律硕士,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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