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宁乡: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湖南法院网讯 4月8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告人欧某红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欧某红、胡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555.4元。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欧某红多次与被告人胡某、陈某(已判刑)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等手段在宁乡城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彭某(已判刑)在某电玩城因积分兑换问题与电玩城发生纠纷,砸毁了电玩城大门后,与电玩城老板陈某某(已判刑)的朋友杨某约架。被告人欧某红伙同彭某等二十余人,携带凶器与杨某、陈某某等人进行打斗,该次斗殴致三人轻伤。

2018年3月,被告人欧某红、胡某等人受陈某(已判刑)邀集,携带凶器在某夜宵店门口持凶器将被害人卓某砍伤。

此外,还查明了被告人欧某红另外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红、胡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均为积极参加者;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开庭现场,有人大代表、政府办工作人员、政协委员、社区群众等共计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宁乡法院在市委领导和上级法院的坚强领导下,立足审判,忠诚履职,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职能,从严从快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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