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已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008年6月,江先生從李先生處借款8萬元,期限2年。2010年7月,江先生因意外死亡。江先生生前曾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可得到理賠金10萬元,保險受益人為其子江曉(化名)。

李先生認為,這筆保險金應屬於江先生的遺產,江曉作為江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對其父親生前的債務有義務償還,故訴至法院,要求江曉用獲得的保險金歸還8萬元借款。

江曉則認為,這10萬元保險金不屬於江先生的遺產,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講法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分財產險和人身險,本案中,雙方訴爭的是當事人投保的人身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該筆人身保險金不是江先生的遺產,而應屬於江曉所有。李先生要求江曉用該10萬元保險金償還其父生前所欠的8萬元債務,沒有法律依據。

人身保險金,是指當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支付的保險金。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遺產繼承?關鍵是通過舉證證明該筆保險金的性質。

人身保險賠償金分為兩種:一是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險金。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除非受益人違反法定義務。二是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發生保險事故後,理賠所得的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上述規定意味著,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給付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當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

因此,法院在判定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遺產時。在證據方面,會特別關注當事人提交的合同,在性質上屬於人身保險合同還是財產保險合同?如果是人身保險合同,還要重點關注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具體到本案中,江曉提交江先生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可以證明,江先生生前購買的人身保險指定了受益人。李先生未就上述保險賠償金不屬於江曉個人所有,提出證據。因此,根據上述舉證情況,可以判定該筆人身保險賠償金屬於受益人江曉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於江先生的遺產,李先生不能要求受益人江曉用以償還江先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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