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立遺囑的5大誤區,這都不知道,難怪會有遺產糾紛

遺產就是指被繼承人去世以後,由繼承人來繼承的其全部財產,包括不動產、儲蓄、期權、股票、養老個人賬戶餘額等等。關於遺產繼承,一直以來就有,不是新鮮概念,但其實還是有很多人對遺產繼承是不夠了解的,造成了一些侵權案件,比如公婆以兒媳日後終究改嫁為由不允許兒媳繼承兒子的遺產等。以下5個誤區,大家一定要注意,否則輕則自己權益不保,重則侵犯他人權益惹上官司還不自知!

《繼承法》:立遺囑的5大誤區,這都不知道,難怪會有遺產糾紛

1、遺囑沒有用

這是對於遺產繼承認識中最大的誤區,有的人說既然有法定繼承人,那為什麼還需要遺囑呢?大家要知道,法定繼承人可不是僅僅只有一位,往往最終一起來繼承遺產的人並非被繼承人生前屬意的,而遺囑繼承則可以指定唯一繼承人,且優先級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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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了遺囑就一定按計劃執行

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遺囑,身後事就已經安排定了,其實,事情並非這麼簡單。有了遺囑,並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願就能全部實現,因為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不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存在分配他人財物等違法情況時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此外,設立的繼承人如果有虐待被繼承人、偽造或篡改遺囑行為的,將取消其繼承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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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遺囑需經得他人同意

有的人以為立遺囑就是要讓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能夠接受才可以,以為只要是法定繼承人就有權利繼承遺產,即使是立遺囑最終的分配方式也一定要讓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同意並接納。事實上遺囑是被繼承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行為,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不需要徵得他人的同意。

4、只要是後代皆可繼承

有的人以為只要是家族成員皆有繼承權,疑問產生的最多的地方莫過於孫輩有無權利繼承爺輩的遺產。我國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只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當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不在世或全部放棄繼承權時,才由第二順位繼承人來繼承,遺囑繼承不受順序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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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繼承就能不贍養

這是實際中最大的問題,竟然很多人還以為理所當然,特別是在多個子女的家庭,常常以不繼承遺產為條件來規避自己贍養父母的義務。但實際上繼承與贍養不存在必然聯繫,即使父母立囑不讓子女繼承遺產,子女也必須盡到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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