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案涉毒399.66克,最高判刑十五年六個月

日前,陵川法院對近期審結的兩起毒品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對13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

張某武等6人毒品犯罪一案1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武販賣毒品甲卡西酮276.1克、運輸毒品甲卡西酮48.97克,案發後查獲毒品甲卡西酮1.09克依法計入販賣或運輸毒品數量,由此涉毒數量共計326.16克。此外,張某武還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罰金2000元。其餘五名被告人,靳某軍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9000元。被告人王某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宋某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莎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被告人邢某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

兩案涉毒399.66克,最高判刑十五年六個月

張某忠等7人毒品犯罪一案2

法庭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至4月,張某忠共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卡西酮73.5克。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間,張某忠在自己居住地多次容留張某、李某等人吸食毒品。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000元。其餘6名被告人,被告人梁某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趙某毛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張某民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周某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兩案涉毒399.66克,最高判刑十五年六個月

毒品的泛濫摧殘身心健康,誘發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給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帶來諸多不穩定因素。這兩起毒品犯罪案件的宣判,以零容忍的態度對販毒犯罪分子予以嚴厲打擊,彰顯了打擊毒品犯罪的堅定決心,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對遏制和預防毒品犯罪起到了良好作用。

兩案涉毒399.66克,最高判刑十五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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