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法」包工頭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

人民法院報訊 近日,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對被告人胡某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已繳納)。胡某在宣判後當庭表示,自己真誠地認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10日期間,被告人胡某從周某處承包了某農貿市場、某工廠、某廉租房、某中央廣場外牆漆等工程項目,並於同年10月與合夥人張某(未立案)先後聘請了曾某某、張某某、付某某等多名農民工到場地施工。施工期間,被告人胡某在周某處共計結算工程款項20萬餘元,但被告人胡某拖欠曾某某、張某某、付某某等25名農民工工資共計10萬餘元。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胡某收到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的勞動保障監察改正指令書後,採取不露面的手段,拒不支付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2018年2月3日,被告人胡某在重慶市秀山縣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後,被告人胡某如實交代了自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事實。5月,被告人胡某在其兒子的幫助下,全部支付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5月3日,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胡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南縣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積極付清所拖欠的勞動報酬,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考慮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險,亦不會對其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楊 敏)

 ■法官說法■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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