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
提個問題,
大家是怎麼繳納物業費的?
A、迅速馬上交,小區是我家!
B、瞭解一下情況,沒問題再交!
C、這都什麼跟什麼啊,我一定要交嗎?
最近,一篇《國務院通知!遇到這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的文章在網上流傳,且被多家媒體轉載,相信不少親的朋友圈也都被刷屏了——
沒想到竟然搜來了一個道歉!
而且還是一年前的
↓↓↓
法制日報社關於
“這8種情形業主可拒繳物業費”
網上瘋傳的
可以拒繳物業費的8種情況
具體內容如下:
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4、物業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是由開發商交納;
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的情況,業主可拒交。
事實上,以上8種情況純屬謠傳!
新聞報道稱,網上這些說法看起來言之鑿鑿,然而卻沒有一個是真的。其實《物業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發佈的行政法規,拒交物業費屬於民事糾紛,行政手段不能干預,而且更不會對複雜的物業服務糾紛作出拒交的指引。
其實只是,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
涉及一些刪改
根據2018年4月4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涉及4個條款的修改,刪除1個條文,分別為:
1、刪去的條文第五十九條。
2、對第二十四條作出修改,刪去條文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
3、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4、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5、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條,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同時,對其中其他條文的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可見,修改內容
主要是取消了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的相關規定,
並增加了建立守信聯合激勵
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有關內容。
“是為了落實去年國務院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加強行業自律的改革精神,通篇並未對物業管理收費的內容提出增設或修改。”
其實之所以有那麼多人轉發
也是因為關於物業和業主的是是非非,
太多了......
物業的好壞
直接關係到居住環境的好壞
作為小區公共資產的“管家”
物業應該在
收費的項目、標準、用途等方面
做到公開透明
以減少糾紛
切實保障業主權益
作為業主
也要積極配合物業的工作
多一份理解少一份抱怨
大家一起努力
才能創建更美好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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